考虑到印度尼西亚经济对中小企业的依赖,近日,印尼对商标法中的未使用期限进行了重要调整。原本规定的三年未使用即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的条款,现已修改为五年连续未使用。这一调整旨在为遭遇不可抗力(如经济危机、自然灾害、疫情等)的注册商标所有者提供更充足的时间准备商品或服务的生产。
这一法律调整是在2024年7月30日的裁决听证会上,由宪法法官恩尼·努尔巴宁西(Enny Nurbaningsih)在第144/PUU-XXI/2023号决定中提出的。该请求的提交者是持有“HDCVI & LOGO”商标的国内中小微企业(MSME)所有者里基·提奥(Ricky Thio),他对2016年第20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Trademark Law)第74条关于注册商标移除的规定提出了质疑。
恩尼·努尔巴宁西进一步解释,调整未使用期限并非忽视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商标所有者可以通过在线商务避免商标被视为未使用。同时,她强调,决定移除未使用的注册商标需要得到充足且连续的数据支持,例如通过由负责方进行的明确、可衡量和透明的调查,并确保调查结果可追溯。这是国家努力创造健康竞争商业环境的一部分,符合《商标法》的初衷。
商标无效与撤销
法院认识到,将未使用期限调整为五年连续未使用,与同样设定为五年的商标无效期限紧密相关,如《商标法》第77条第(1)款所规定。尽管无效和撤销是不同的事项,但两者都在《商标法》的“商标的取消和撤销”一章中规定,因此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在注册商标无效的语境下,利益相关方可基于《商标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的理由提起诉讼,如商标与国家意识形态、立法、道德、宗教、礼仪或公共秩序相冲突,或商标与另一方的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或完全相同,或另一方已先前为类似商品和/或服务申请了该商标。
“因此,在不忽视印尼民法倾向的前提下,将注册商标未使用期限调整为五年,旨在确保所有商标所有者的公平性,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并与商标取消的规定相协调。基于上述所有法律考虑,请求人对2016年第20号法律第74条第(1)款中‘三年’一词的合宪性提出的质疑具有法律依据,”恩尼法官表示。
对品牌所有者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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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的宽限/不使用期:从三年延长到五年,为品牌所有者提供了更长的准备时间。 -
支持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有更多时间在市场上建立品牌。 -
不可抗力保护:品牌所有者有更多时间从不可抗力事件中恢复,而不必担心因不使用而失去商标权。 - 鼓励健康竞争:允许品牌所有者有更多时间进行创新和产品差异化。
对品牌所有者的缺点:
- 可能导致囤积:延长期限可能会促使一些实体注册商标但不使用,限制他人可用的商标数量。
- 市场进入延迟:新进入者可能难以注册已被占用但未使用的商标。
- 增加法律警觉性:品牌所有者必须更警惕地记录其商标使用情况或不使用的理由。
- 忽视不使用的可能性:较长的期限可能导致一些品牌所有者忽视积极使用其商标,削弱其市场存在和法律地位。
信息来源 | https://www.mkri.id/index.php?page=web.Berita&id=2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