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
目录:
一、专利发明人的主体资格 5
1. 人工智能能否登记作为专利发明人 5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6
2.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6
三、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6
3. 农机补贴类产品的使用公开 6
4. 网络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7
5. 商品信息可修改的电商平台网络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 7
6. 来源于二手交易平台的使用公开证据 8
7. 涉及产品发售的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 8
8. 电商平台销售产品中关键部件的公开时间 8
9. 3GPP 技术规范公开内容的认定(1) 9
10. 3GPP 技术规范公开内容的认定(2) 9
11. 计算机用户界面是否公开后台实现方式的认定 10
四、优先权 10
12. PCT 申请主体享有优先权的判断 10
13. 优先权成立要件中“相同主题”的判断 11
14. 马库什通式化合物优先权的判断 11
15. 马库什通式化合物优先权判断中“首次申请”的认定 11
16. 存在多项优先权的对比文件能否构成抵触申请的审查 12
五、新颖性 12
17. 抵触申请的判断与优先权的核实 12
18.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的理解 13
19. 参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的认定 13
20. 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认定 13
六、创造性 14
21. 创造性判断中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考量 14
22. 创造性判断中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特征是否公开的认定 14
23. 创造性判断中关联技术特征的整体考量 15
24. 化学制备组分和物理性能参数特征限定的整体考量 15
25. 包含自定义参数的组合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 16
26. 现有技术是否构成相反技术教导的判断 16
27. 制药用途发明创造性判断中“合理成功预期”的认定 17
28. 仅记载部分关联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效果的认定 17
29. 小核酸药物的创造性判断 18
七、说明书 18
30. 包含参数特征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 18
31. 人工智能技术领域专利申请充分公开的审查 19
八、权利要求的理解 19
32. 授权阶段的修改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理解的影响 19
33.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 20
34. 含有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认定 20
35. 对照技术标准进行的修改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 20
36. 小核酸药物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 21
37. 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21
九、修改超范围 22
38. 分案申请修改超范围的审查 22
39. 分案申请技术术语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22
十、证据的认定 23
40. 检测报告的证明力 23
41. 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证据的作用 23
42. 单方委托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查 23
43. 外文证据译文提交的举证要求 24
44.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所确认事实”的规则适用 24
45. 补充实验数据的证明力 25
46. 针对同一事实但结论相反的实验数据的审查 25
十一、程序 26
47. 复审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1) 26
48. 复审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2) 26
49. 无效程序中对母案与分案文本关联性的考量 26
50. 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中相关行为的考量 27
51. 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在审无效案件审查基础一致性 27
52. 中间体通式化合物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28
十二、外观设计 28
53. 产品名称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影响的考量 28
54.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专利法第 27 条第 2 款适用 28
55. 外观设计是否明显存在转用启示的判断 29
56. 型材类产品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 29
57.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利冲突类案件的审查 30
58. 外观设计专利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类案件的审查 31
编者按:
为集中阐释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展现各技术领域专 利审查的最新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 2023 年审结的 7700 件无效宣告案件和 6.54 万件复审案件中筛选出 53 件 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 58 条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 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3)》,供业界研究与参考。
一、专利发明人的主体资格
1. 人工智能能否登记作为专利发明人
【案号】1F406942 食物容器和吸引增强注意力的装置和方法
【决定要点】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审查发明创造是否 应当被授权,还在于确定与该发明创造相关的权利。专利法规定发明 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可以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以及署名以表明身份的 人身权利,均属于民事权利。因此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才 能作为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本申请指明的发明人是一种 “人工智能系统 ”,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无 法在专利行政程序中被确定为发明人。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案号】5W133467 智能血液管理系统
【决定要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对产品的改进,权利要求中可以 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能包含对方法本身 提出的改进。如果产品权利要求必须依赖于计算机程序对各硬件模块 的控制运行才能达到其技术效果,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控制运行 属于已知方法,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包含对方法(如 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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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8/13/art_2650_194165.html
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