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社发〔2023〕13号
关于印发《“科创镇海”人才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科创镇海”人才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第 1 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3 年 2 月 3 日
“科创镇海”人才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创镇海”若干政策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区人才新政有关精神,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创镇海”人才奖补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加快人才聚集,加大人才关爱和培育,建设人才平台等支持和推进我区人才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委人才办预算前置统筹,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相关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人才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 特殊津贴。对区内企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和卫健系统)引进或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高级人才,在镇海区工作满三年并在本地缴纳社保的,可申报享受特殊津贴。特殊津贴实行申报制,每年申报一次,津贴标准为领军及以上人才 6 万元/年、拔尖人才 4 万元/年、高级人才 2 万元/年。具体名单每年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根据申报对象上一年度实际工作情况及发挥社会作用情况择优确定。
当年度已申报享受自主培养奖励的人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服务期内调离镇海区或退休的,不再继续执行。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科研或荣誉的证明材料(如科研项目、发明专利、论文论著、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4、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特殊岗位补助。对教育和卫健系统引进或培养的优秀人才,实施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 2—6 万元/年/人的特殊岗位补助。对服务期内脱离相应岗位或调离镇海区以及退休的,不再继续执行。
教育和卫健系统特殊岗位考核补助办法,由主管部门结合各自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并实施年度考核。考核补助办法应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拉开差距,体现绩效导向。考核补助办法和补助对象、金额均需报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核。
申报材料:《镇海区特殊岗位考核结果和补助汇总表》。
第七条 工作津贴。对区内企业年薪超过 30 万元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以及新材料、新能源、智能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符合我区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导向企业的年薪超过 60 万元的高薪人才(企业股东除外),经认定,按其个人年收入 12%且不超过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的 10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的工作津贴。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导向企业以区发改局、区经信局认定为准。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4、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业务专用章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 APP 年度收入纳税明细;
5、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公司章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薪酬补贴。对镇海区内税务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全职引进年工资性收入超过 20 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新类人才,可按人才上年度年工资性收入和申领时的人才层次,给予用人单位补助,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 3 年(36 个月):
1、人才经宁波申报国家级或省级引才工程并通过省级有关部门资格审查,并在申报次年 12 月底前全职到岗的,可按其年工资性收入的 50%,给予最高 40 万元/人·年补助;
2、人才正式入选省级引才工程的,可按其年工资性收入的60%,给予最高 60 万元/人·年补助;
3、人才正式入选省“鲲鹏行动”计划、国家级引才工程的,可按其收入的 70%,给予最高 100 万元/人·年补助。具体按照《关于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雄镇英才”紧缺人才培养资助。对入选镇海区“雄镇英才”紧缺人才培养行动的人员,在 5 年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最高 10 万元学术科研资助,直接列入人员的学术科研资助于入选当年予以发放,各级资助标准执行就高不重复。具体按照《镇海区“雄镇英才”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修订)》(镇人社发〔2022〕41 号)执行。
第十条 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自 2022 年 7 月 25 日起,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可享受学费 50%的补贴,博士毕业生最高补贴 10 万元,硕士毕业生最高补贴 5万元。学费补贴统一执行市级政策,具体按照《关于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资助经费
1、区内企事业单位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标准分别给予建站资助经费。
2、区内企事业设站单位每招收 1 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0 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3、区内企事业设站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经费按照市级标准给予 1:1 补助。
4、对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人才中介机构,每推荐成功 1 名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 1:1 补助。
5、对出站一年内留镇或来甬首次就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最高 60 万元的工作补助。其中,出站后留企业工作的,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区级财政承担 40 万元,其余部分可由接收单位资助。具体按照《镇海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镇人社发〔2022〕42 号)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专家工作站奖励。对新设立并报备的宁波市企业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对获重点支持的,按市级补助资金 1:1 给予配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分别给予 5 万元、4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分别按市级补助资金的 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基地层级提升的,实行就高补差。
第十四条 实施高校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奖励。对区内企业首次荣获区级、市级、市级示范、省级实践(见习)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 1 万元、3 万元、5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平台建设奖励;对于获得市级、市级示范实践(实习)基地的(市级基地可参与复评),按照 1 万元、3 万元的标准给予平台建设奖励。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获得各级高校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认定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实践(见习)奖励。区内企业接收毕业 2 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合作高校毕业学年学生等青年人才,在镇海区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实践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60%给予实践基地补贴。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接收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高校在校生实践(见习)补贴申报明细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与合作高校在校生签订的《实践(见习)协议书》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或其他类似证明;
5、企业发放实践(实习)实习补贴清单复印件。
第十六条 硕士和博士生活补助。自 2022 年 7 月 25 日起,对新引进 35 周岁以下的硕士毕业生,在甬累计缴纳社保满6 个月且无房的,给予 3 万元生活补助,其中对世界排名前 100高校的硕士毕业生,给予 8 万元生活补助;对新引进 40 周岁以下的世界排名前200 高校博士毕业生,在甬累计缴纳社保满 6个月且无房的,给予 10 万元生活补助。具体按照《关于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区内企业赴外招聘纳才补贴。聚焦区域主导产业,深化“四地十校百岗”政校企合作,每年组织赴外招聘活动,支持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对参加市区赴外招聘活动的企业,按照省外长三角地区 1000 元/次、长三角以外地区 2000 元/次标准,给予纳才补贴。享受过市级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人社部门组织的赴外招聘通知;
4、参加活动回执单或相关凭证。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奖励。对区内企事业自主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各级重点人才工程除外),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5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区级配套部分于市级奖励拨付后兑现;拔尖人才由区级兑现。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对象的认定,按市级有关文件执行(下同)。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人才身份证复印件;
3、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 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引才资助。对区内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各级重点人才工程除外,且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派遣人才,有关资助标准另行制定),并签订 5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引进人才连续缴纳社保满 6 个月后,分别给予企事业单位市区两级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引才资助。对柔性新引进的顶尖人才,按给付年薪的 3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引才资助。企事业单位引才奖励与用人单位薪酬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管奖励按“就高、补差”原则享受。企事业单位引才奖励按照人才引进时的层次进行认定并享受。
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4、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企业招才专员”奖励。给予规上(限上)重点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发挥显著作用的工作人员,每人最高 5 万元奖励。
(一)奖励条件:
1、申请人需符合在区内企业单位中,从事人才招聘引进的专门工作人员,以及对人才招聘引进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单位分管领导;
2、员工规模在 1000 人(含)以下,每单位可申报 1 人;员工规模在 1000 人以上,每单位最多可申报 2 人;
3、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引进工作成效突出,具备引才数量或质量上的优势。人才管理体制机制和引才政策比较完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奖励标准:
当年度镇海区外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算法值折算为青年人才引进数)、青年人才在 50 人及以上、100 人以下的,给予 1 万元奖励;在 100 人及以上、200 人以下的,给予 2 万元奖励;在200 人及以上、400 人以下的,给予 3 万元奖励;在 400 人及以上、600 人以下的,给予 4 万元奖励;在 600 人及以上,给予 5
万元奖励;
其中:高层次人才是指一个年度内新增申报(入选、到岗)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人才,由区委人才办、区经信局审核认定,青年人才是指一个年度内新增、根据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或纳税记录、连续在岗 6 个月以上、35 周岁以下且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才,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新增人才数量算法=新增青年博士(后)数*5+其他学历青年大学生数*1+国家级重点人才(申报数*10+入选数*15+到岗数*20)+省级重点人才(申报数*5+入选数 10+到岗数*15),申报、入选、到岗同一人才则不重复计算。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引进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清单;
4、职务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春节慰问津贴。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春节慰问津贴:
1、宁波市 A、B、C 类专家;
2、区级专家:获得区有突出贡献专家、区杰出人才的人员;获得省、市政府重奖和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的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入选各级人才工程专家代表,及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带头人或核心成员代表等。上级人社部门专家慰问范围发生变化的,区级同步调整。高层次人才春节慰问名单须报区委组织部(人才办)研究后确定。
慰问标准:
顶尖人才(顶尖人才范围依据市人才分类目录动态调整)每人每年 5000 元,其他类别人才每人每年 2000 元。
申报材料(以下为新增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复印件;
3、能证明人才身份的文件或材料;
4、专家信息表。
上级人社部门专家慰问范围发生变化的,区级同步调整。慰问名单须报区委组织部(人才办)研究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人身家庭财产保险。区内企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中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对象范围同第二十一条“两类人才”),给予人身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对象条件参照春节慰问执行,其中柔性引进人员和离退休后长期居住浙江省外的人员不列入保险范围。保险项目及保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申报材料(以下为新增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复印件;
3、人才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佐证材料;
4、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非本人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5、专家信息表。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中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对象范围同第二十一条“两类人才”),每年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体检对象条件参照春节慰问条件执行,其中柔性引进人员不列入健康体检范围。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实行定额制,体检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 元,具体项目由人才自行确定。
申报材料(以下为新增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3、能证明人才身份的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人才奖项奖励。强化人才示范引领作用,对在区域内做出重大经济社会贡献的“科创镇海”首席专家、领军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5 万元奖励,杰出(优秀)人才给予一次性最高 10 万元奖励,招才引智先进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人才服务先进单位(个人)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初,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拟定人才奖补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按期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将同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申报材料如有变化的,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同时,视为申请人同意经办机构查询缴纳社保情况。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应按申报通知文件上的要求,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考评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审核结束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适宜公示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人才资金下达文件,原则上发放到企业(单位)的奖补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发放到个人的奖补资金通过区人力社保局转拨。
第三十一条 凭上级或区政府表彰、认定文件、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按照我区有关政策给予单位或个人补助、资助、奖励资金的,不再履行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直接凭上述文件兑现政策。
第三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奖补专项资金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相关企业(单位)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属地镇(街道、园区)或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相应配合工作。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申报对象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享受扶持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
第三十七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第三十八条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镇政办发〔2019〕49 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没作规定的,执行《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2 号)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1 年 10 月以来,符合本政策相关补助条件的,也可同等享受,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科创镇海”人才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人社发〔2019〕65 号)、《关于印发<镇海区特殊津贴(特殊岗位补助)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162 号)同时废止。有明确实施时间的政策按规定起始时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