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经信、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1日
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经信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验收、审议、公示等工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并发文下达奖补清单;加强业务指导和全过程绩效管理,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专项资金明确由市财政局牵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根据市经信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工作。
各区(县、市)(含各功能区,下同)经信、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确定本区域绩效目标,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配合市级部门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优化相关领域任务清单,各区(县、市)相关领域任务清单应与市级财政产业政策整合提升工作相关领域任务清单保持统一,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与市级财政产业政策资金协同联动、形成政策合力。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支持方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围绕国家、省、市决策部署,重点支持:
(一)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包括支持标志性产业项目投资,支持标志性产业链建设,生物医药、软件、人形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等专项产业,支持服务型制造,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二)推进创新体系重塑,包括创新载体建设,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等;
(三)推动数实融合提速,包括打造智能制造标杆项目,推进重点(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促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等;
(四)促进集约绿色发展,包括支持绿色制造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等;
(五)培育优质企业梯队,包括支持争创一流企业,支持“大优强”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
(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包括加强制造业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企业服务体系等;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年度重点工作。
第七条 支持对象
1.各区(县、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保,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制造、研发和服务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团队。
第八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竞争法和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
(一)项目法分配。对需由市级主导推进的项目,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直接奖补、贷款贴息、保险补助、股权投资(以下称“拨改投”)等方式给予直接支持。
(二)竞争法分配。为支持区(县、市)创新性工作开展或重点工作先行先试,对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落实绩效管理责任;明确由市财政局牵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负责实施竞争性分配工作。
(三)因素法分配。对于部分由区(县、市)统筹安排推进的工作,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下达的工作任务量、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切块安排资金,由区(县、市)经信、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
第九条 扶持标准
市经信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支持方向和相关实施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考评办法、试点示范方案等,明确扶持标准,并根据市级财政产业政策整合提升工作要求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有保有压、动态调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市经信局每年根据年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
(二)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三)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经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上报至市经信局。
(四)市经信局对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或审计,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按照议事规则提交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以函件形式告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据函下达资金。
(六)积极推进政策资金“直达快享”改革。“拨改投”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采用竞争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每年根据当年安排,拟开展竞争法分配的领域,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领域制定相关资金竞争法分配实施方案,具体实施竞争性分配工作。由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方案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议事规则提交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与获得竞争法分配资金的区(县、市)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实施期限、实施方案及预期目标等内容,并以函件形式告之于市财政局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市财政局据函下达资金至相关区(县、市)。
(三)收到资金的区(县、市)经信部门按照上报审定的工作推进方案、项目责任书要求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并在次年3月底前,将竞争法分配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经信局。
第十二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每年11月底前,市经信局根据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考核激励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执行年度)工业和信息化统筹资金支持重点、资金分配方案以及绩效目标,按照议事规则提交审议,根据预算管理要求,采用提前下达方式,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各区(县、市)。
(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市级财政产业政策整合相关领域任务清单及当地实际,制定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资金兑现等工作,在预算执行年度的6月底前将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
(三)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于每个预算执行年度的10月底前,将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市经信局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每年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具体开展自评的部门和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部分自评项目实施抽查,视需要开展重点评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根据要求对市级下拨的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经信局在此基础上对区(县、市)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或评价表并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各区(县、市)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于需要公开、公示的事项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经信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纳入内部审计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是否合规使用;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等。
(三)各区(县、市)经信、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调整应及时报告,自觉接受经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开展的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
(五)对于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上级归口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预算,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