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注册处近期对其《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中的“绝对拒绝理由”章节进行了重大更新,并增加了在《商标条例》第11(4)(a)、(b)条及第11(5)(a)条下,关于“违背公认道德原则的商标”、“相当可能会欺骗易使人误认的商标”以及“任何法律禁止在香港使用的商标”等理由的考量因素。
审查实践的关键变化
工作手册的更新主要集中在《商标条例》的三个部分:
- 第11(4)(a)条:违背公认道德原则的商标
- 第11(4)(b)条:相当可能会欺骗易使人误认的商标
- 第11(5)(a)条:任何法律禁止在香港使用的商标
第11(4)(a)条:违背公认道德原则的商标
此部分已明确强调其关注的是道德原则。除可能被认为具有冒犯性或粗俗的商标外,商标注册处还补充规定,若商标全部或部分包含以下任何标志,将根据《商标条例》此条拒绝注册:
此类商标,无论其关联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均可能被拒绝。
第11(4)(b)条:当可能会欺骗易使人误认的商标
在此部分,除“制造/产于/进口自”某地理地方的词语外,商标注册处还补充规定,若商标包含“出口自”某地理地方的词语,即使该地区不以指定商品的质量闻名,且商品是从其他地方进口/出口或制造的,该商标也将被视为具有欺骗性。此外,暗示官方批准但无任何实际背书的商标也被归类为欺骗性。
第11(5)(a)条:任何法律禁止在香港使用的商标
商标注册处增加了此条下可能提出异议的商标示例,即若商标的使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和/或《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法例第A305号)下的罪行,则该商标可能受到异议。
这次更新强调了确保商标在申请前符合独特性和适当性标准的重要性,以最小化被拒绝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与通常的描述性和非独特性异议不同,后者可以通过提交使用证据等方式克服,但上述部分绝对拒绝理由无法通过提交使用证据来克服。因此,在申请商标前,商标所有人应重视进行商标搜索,以确定商标的可注册性和可用性。
信息来源 |
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