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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国务院于3月19日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01号),将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内容包括:
-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鼓励、引导公民、组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 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公民、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 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开通服务热线,提供咨询、培训等公益服务。
- 企业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进入国外市场,应当主动瞭解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在中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 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参与境外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知识产权纠纷为藉口对中国进行遏制、打压,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国内政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资料来源: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