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紫棋《I AM GLORIA》重录事件深度解析:音乐著作财产权的困境与创新维权之路
近日,G.E.M.邓紫棋的重录专辑《I AM GLORIA》问世,不仅在华语乐坛掀起波澜,更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发广泛讨论。邓紫棋通过社交媒体详述了旧歌重录的艰辛与著作权争议,深刻揭示了音乐创作者在复杂版权体系中可能面临的挑战。本文将以资深知识产权专家的视角,从音乐作品的权利构成、版税机制、核心争议点,到重录发行的法律依据与策略,进行深度剖析,并展望未来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1. 音乐作品的复杂构成与著作财产权的流转
理解邓紫棋事件,首先需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构成及其经济流转形式——版税,有清晰的认知。音乐著作权并非单一权利,而是由多层次、多维度的权利组合而成 。其核心构成要素包括:
- 词著作权 (Lyric Copyright):保护歌曲歌词的文字表达形式 。
- 曲著作权 (Composition Copyright):保护歌曲旋律的音乐表达形式 。
- 录音制作者权 (Sound Recording Copyright):指对录制完成的音乐作品(即录音制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
- 表演者权 (Performer’s Rights):保护歌曲演唱者、演奏者等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 。
这些基本构成要素共同构成了音乐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Copyright Economic Rights),即著作权人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进一步衍生出多种“用途”权利,涵盖了音乐作品在不同场景下的商业利用方式,例如: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公开表演权、放映权、公开播放权等 。
“版税”则是音乐作品因授权使用而产生的经济收益 。它代表了上述各项音乐著作财产权在商业流通中的价值体现。邓紫棋在长文中提及六年未收到应得版税 ,这直接指向了其与前公司之间在著作财产权收益分配上的核心争议。这不仅是经济损失,更是创作者对其智力成果应有回报的缺失。
2. 邓紫棋事件的核心著作财产权争议解析
邓紫棋所面临的困境,集中体现了早期合约中可能存在的著作财产权授权与收益分配约定不明或不对等的问题。她指出,虽然歌曲是她本人创作的,但在她年少时与前公司签订的合约中,部分著作权,尤其是涉及作品的商业开发权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这在邓紫棋的叙述中,曾被形象地比喻为对“孩子”的“抚养权”),可能并未完全掌握在她自己手中 。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原创作者,也可能在特定条件下被限制其作品的商业利用权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邓紫棋与前公司长达六年多的诉讼 ,正是围绕著作财产权的归属、授权范围和版税支付展开的持久战。她强调,尽管著作财产权的归属问题仍存争议,但作为作者和演唱者,她理应享有部分版税收入 。这种僵局导致她的《泡沫》、《光年之外》、《我的秘密》等热门歌曲虽持续产生收益,但她作为权利人却长期无法收到合法版税 ,这凸显了音乐著作权纠纷的复杂性与漫长性。
3. 重录发行的法律依据与突破性策略
邓紫棋能够成功重录并发行旧歌,并非易事,其背后是精准的法律策略和对《著作权法》的深度理解。
首先,关键突破点在于其所加入的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邓紫棋指出,尽管旧歌的著作权合约可能赋予前公司某些权利,但涉及到“公开表演”、“广播”、“网络传播”等权利,由于交由CASH代为管理,因此这些权利并不属于前公司 。这意味着,无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最终归属如何,作品的传播权等公开播放的权利依然在她手中 。她14岁时加入CASH协会的这一前瞻性举动,最终成为她合法重录和发行这些歌曲的关键 。
其次,《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该条款规定,对于已经合法录制并发表的录音制品,只要在首次录制或发行时未明确禁止他人录音使用,任何人(包括创作者本人)都可以通过“法定许可”制度,在支付法定报酬的条件下进行重录,无需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邓紫棋的大部分创作在首次录制和发行时并未明示禁止他人录音使用 ,这为其重录发行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23年7月,一位兼具香港特区和普通法版权法专业知识的专家加入邓紫棋的法律团队,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该团队对邓紫棋以往作品的调查和公证,确认了除《新的心跳》和《童话休止符》两张专辑外,其余作品在首次录制或发行时均未明示禁止他人录音使用 。这一关键发现,最终促成了《I AM GLORIA》重录专辑的合法诞生。
4. 资深专家建议与行业前瞻
邓紫棋的案例为音乐行业乃至整个内容创作领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深刻启示。作为资深知识产权专家,我提出以下建议与行业前瞻:
- 强化合约意识与尽职调查:创作者在签署任何涉及著作权转让、授权的合同时,务必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合同条款应清晰界定著作财产权的归属、授权范围、收益分配机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未成年创作者,更应强调法定代理人的审慎审核与保护义务。
- 重视版权登记与权利公示:及时进行作品的版权登记,并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公示权利声明,能够有效固定权利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 充分利用集体管理组织:充分理解并利用像CASH这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服务。这些组织在作品许可、收费和分配方面具有专业性和规模效应,能有效帮助创作者管理其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
- 关注技术发展与新兴权利:随着区块链、NFT等新兴技术的发展,数字版权的保护和流转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创作者和权利人应积极关注这些技术,探索新的著作财产权管理和变现模式。
- 推动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邓紫棋的案例也反映出当前著作权法在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和复杂合同关系时的挑战。未来应持续推动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确保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更及时的保护。
邓紫棋的《I AM GLORIA》重录事件,不仅是一个关于“死而复活、失而复得”的励志故事,更是音乐行业著作权保护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它昭示着,在数字时代,创作者必须积极武装自己,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复杂的版权环境中维护自身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尤其是商业开发和收益分配的权利,真正实现智力成果的价值。支持重录专辑,不仅是对一位创作者的肯定,更是对音乐著作权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坚定支持。
文: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