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经授智字第11452800490号
修正「非传统商标审查基准」,并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说明:
113 年5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商标法明定商标图样具功能性部分应以虚线方式呈现,不能以虚线方式呈现者,应声明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始得注册(商30Ⅳ),爰配合修正并增修案例以资适用及各界参考。重点摘要如下:
2.1 商标图样、描述及样本
2.1.1 商标图样
功能性的部分不能以虚线方式呈现者,例如声音或气味等非视觉可感知的标识,则应声明该功能性部分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以清楚表示商标权范围,未以虚线呈现或声明该部分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者,不得注册(商30Ⅳ)。
商标图样以虚线表现者,并应于商标描述中说明(商施13Ⅱ),例如虚线部分是表示功能性或表示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内容态样等不具识别性情形,以辅助商标图样审查,符合界定商标权范围的要求。
应注意的是,非传统商标保护之主要识别特征,既有别于传统商标之文字、图形、记号等平面特征,而系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及声音等本身,以立体商标为例,其识别特征系指使用于商品本身或其包装容器等三度空间具有长、宽、高所形成整体立体形状之商业印象,如仅将文字、图形、记号等特征以虚线方式呈现于商品特定位置,或声明形状部分不在专用之列,而无法清楚明确表现其欲注册保护的立体商标为何者,应通知申请人补正说明或改为传统之平面商标申请注册。
3.2 立体商标之审查
3.2.2 商标描述
为清楚及明确立体商标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之形状态样,申请人应提供商标描述,说明立体形状;商标包含立体形状以外之组成部分者,亦应说明(商施15Ⅲ)。例如「本件为立体商标,系商品本身之形状,如商标图样所示,…」、「本件为立体商标,系立体形状标识,如商标图样所示,…」。另,一申请案指定使用于多类别者,应依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界定其立体形状之态样。立体商标图样之形状,亦得以虚线表现立体形状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方式、位置或内容态样,并应予以说明(商施13Ⅱ、15Ⅱ)。
![]() | 商标描述:「本件为立体商标,系商品本身形状,如商标图样所示,其外框整体为一八角形,该八角形外侧经雕琢去除角度面,呈微圆之造型,中央挖空且内框缘呈圆形,顶面整体呈扁平且在八角形的八个角,配置八个呈现六角形之螺丝,每一个六角形螺丝中间有一凹槽。」 |
![]() | 商标描述:「本件为立体商标,系商品包装容器之形状,如商标图样所示,由一椭圆形酒瓶,酒瓶之正面及背面中央具有一凹陷之椭圆形,且其正面及背面边缘均饰有扇贝设计,并具有一平坦之椭圆形底部,从酒瓶之顶部延伸出圆形之瓶口及瓶颈。」 |
![]() | 商标描述:「本件为立体商标,如商标图样所示,指定使用于第28类商品为商品本身之形状;指定使用于第41类为立体形状标识,系类似青蛙外型之外星人设计,以绿色为底,头部有形似驼峰之双突设计,其上有黑色的双眼、驼峰低谷处为黑色椭圆嘴巴露出两颗白牙、躯干粗壮、四肢纤细,头部、躯干、四肢均圆润无锐角,手掌有拇指,脚掌无分趾,背部有浑圆臀部,整体造型似英文字母大写「 H 」之立体形状所构成。 」商标图样中有以虚线呈现者,应提供商标描述,说明立体形状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方式、位置或内容态样。 |
![]() | 商标描述:「本件为立体商标,系商品包装容器之形状,如商标图样所示,系由一扇形瓶盖、金色瓶颈与类似葫芦形玻璃酒瓶之造型设计,结合瓶盖顶端标有JAS HENNESSY & CO字样、金色瓶颈正面标有HENNESSY 、 PARADIS 、 IMPERIAL字样及瓶底有手持斧头浮雕标示等所组成。」 |
![]() | 商标描述:「本件为立体商标,系商品包装容器之外观形状,如商标图样所示,瓶身为透明矩形长方体,瓶身正面上缘有一白色矩形内含『 LOEWE 』字样,其圆柱形瓶盖顶端标有『 4个L书写体设计图』;其中立体瓶盖及瓶身之形状部分不主张商标权。」并声明本件商标不就「立体瓶盖及瓶身形状」主张商标权。 |
![]() | 商标描述: 「本件为立体商标,系商品包装容器之外观形状,如商标图样所示,系由一瓶盖与酒瓶立体形状结合文字所组合之商标。瓶盖及酒瓶瓶颈部分有黑色封膜,瓶盖顶端标有「 HENNESSY 」文字及「手持斧头」图形,瓶颈封膜处则有间隔相同的斜书「 HENNESSY 」文字。瓶身正面有手持斧头浮雕标示,以及含「 HENNESSY 」文字与金色花纹之标签。瓶身下方略为往内凹陷,再衔接往外凸出的底座。虚线部分之瓶盖、瓶身形状,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 」 |
3.2.3 识别性
…业界使用的情形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立体形状于该商品/服务领域是否为常见的基本形状或设计,以及是否独特而可以创造单独商业印象。如果该立体形状,为相关业者所通常采用,则该立体形状便不具有区别来源的功能,而不具有识别性。
(1)商品本身的形状
依一般社会通念及市场交易习惯,相关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商品本身之形状视为指示及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且商品本身的形状通常是为达成商品使用目的所作设计,而特殊的商品形状往往也只是为了使商品更具有吸引力的装饰设计,应不具先天识别性,必须证明该商标已经使用取得后天识别性,始能核准注册。
(3)立体形状标识(商品或商品包装容器以外之立体形状)
![]() | 商标描述:「本件为立体商标,为立体形状标识,如商标图样所示,系由一拟人卡通造型所构成,外观呈白色,其系有一黑色领结,脸部的鼻子比例较大,姿势为两手握着CAMA CAFE咖啡杯凑近嘴鼻,眼部及嘴部的线条设计呈现微笑及满足的表情。」 |
(4)服务场所之装潢设计
![]() | 商标描述:「本件为立体商标,系服务场所之装潢设计,为台南都会博物馆园区奇美馆建物外观,如商标图样所示,建筑风格采西洋古典主义,有高耸的圆顶造型及各面不同的希腊列柱设计,建物正面朝西有三角山墙门楣,门楣下入口有六支柯林斯柱柱廊,两旁配置卫塔口,上下各配置十座窗户或盲窗及转角塔楼,中央及南北两侧采塔楼圆顶屋顶,中央屋顶上立有一金色、身后有双翼之荣耀天使雕像;该建物东侧主要以角楼圆顶构成,中间二楼以六根爱奥尼克柱式配置户外回廊;南侧为多利克柱式所建构的方形门廊;北侧为爱奥尼亚柱式所建构的半圆形门廊。」 |
![]() | 商标描述:「本件为立体商标,系服务场所之装潢设计,为台中国家歌剧院建物外观,如商标图样所示,建筑形构为四通八达的「洞窟」贯穿整体结构。建筑色彩以灰、白及蓝色为主要色系,建筑结构体为地下两层、地上六层,外观系由建筑体中内镶曲面壶身形状所组成,壶身中间呈现葫芦型之圆弧形状。壶身骨骼分为两种形态,一种为蓝色玻璃帷幕构成,由上至下共为12节镜面;另一种则为灰色钢筋混泥墙构成,建筑表层有许多淡蓝色的圆形孔窗;其中建筑正面体右侧五楼壶身为半开放景观空间。 」 |
3.2.3.1 说明性的立体形状
![]() | 本件立体商标仅由「乌龟壳形状饼干立体图形」所构成,指定使用于「脆饼;饼干;谷制点心片」商品,依消费者之认知,系为商品本身形状,非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且未证明取得后天识别性,依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1款规定,应予核驳。 |
3.2.3.3 其他不具识别性的立体形状
![]() | 本件立体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之「柠檬塔」商品,商标图样系仅由淡黄色内馅挤成玫瑰花状的柠檬塔实物图所构成,该挤花方式系业界常见之糕点装饰性挤花手法,业者或消费者多称此种造型的柠檬塔为「玫瑰柠檬塔」,以之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柠檬塔」商品,依消费者之认知,仅为柠檬塔商品上之装饰造型,不具识别性,依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3款规定,应予核驳。 |
3.2.4 功能性
功能性之具体考量因素如下:
(1)该形状是否为达到该商品之使用或目的所必须
(2)该形状是否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要
(3)该形状的制作成本或方法是否比较简单、便宜或较好
立体商标之形状具功能性部分,于商标图样中应以虚线的方式呈现(商30Ⅳ),不得以声明不专用方式处理,且该等虚线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并应于商标描述中说明。
![]() | 本件立体商标指定使用于第6类之「金属制提袋挂钩;普通金属制扣钩;金属钩;金属环;金属链;金属制装饰品。」其商标图样中椭圆形扣环之立体形状具功能性,应以虚线呈现;其商标描述为「本件为立体商标,系商标本身形状,如商标图样所示,由一椭圆形扣环,其上刻有经设计之英文字「 CASETiFY 」字样及可活动开合之扣件所组成。虚线部分表示之椭圆形扣环立体形状,具功能性,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 」 |
4 颜色商标
4.2.2 商标描述
![]() | 商标描述:「本件为颜色商标,如商标图样所示之颜色,为绿、黄二色组合置于农业用曳引机上,绿色用于车体,黄色用于车轮内框,虚线部分表示商品之形状,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 |
![]() | 商标描述: 「本件为颜色商标,如商标图样所示之颜色,系由红、白二色组合且等比例、不限长宽粗细、交互间隔之螺旋状条纹排列方式,延伸包覆使用于圆柱形之轴心等使用于指定商品上。虚线部分表示商品之形状,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 |
5 声音商标
5.1 意义
声音商标指单纯以声音本身作为标识的情形,消费者透过听觉认知而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产生连结,系以听觉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型态。声音商标可以是音乐性质的商标,例如一段乐曲或一段歌曲,也可能是非音乐性质的声音,例如人声所为的口白或狮子的吼叫声,而且该声音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6 动态商标
6.1 意义
动态商标指连续变化的动态影像为其主要识别特征,而且该动态影像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动态商标所欲保护者,为该动态影像所产生整体的商业印象,亦即,系就该动态影像的整体取得商标权,并未就该变化过程中所出现的文字、图形、记号等部分单独取得商标权;如欲就动态影像中文字、图形等要素单独主张权利,应另申请注册ㄧ般文字或图形商标。
6.2 动态商标之审查
![]() | 商标描述: 「本件为动态商标,如商标图样所示,包含6个图像。首先,于白色底图,有一个橘色波浪流动线条由左至右推进,如第1个图像。该线条以渐层色之变化,依序转为紫色、蓝色及绿色,并持续以高低起伏之波浪流动图像,由左至右推进,如第2个至第3个图像。同一波浪流动线条迅速转为平缓,并左右衔接橘色波浪线条,如第4个图像。位于中段之蓝、绿、黄渐层线条,逐渐增加波浪幅度,呈现类似W字样,而左右衔接之橘色线条同步趋缓为一直线,如第5个图像。最终位于中段之蓝、绿、黄渐层色波浪线条转换成橘色W字样,而原位于左右两侧之线条,则同步高低不等向上隆起,转换成橘色TAIW及AN字样,与前述W文字共组成TAIWAN之设计字样,而该字样下方,同步亦有WAVES OF WONDER ,自透明逐渐转为橘色至浮现完整字样,如第6个图像。」 |
7.2 全像图商标之审查
7.2.2 商标描述及商标样本
![]() | 商标描述: 「本件为全像图商标,如商标图样所示,其外型为一横向长型方框,方框内有一云朵图案,云朵图案旁另有一蝴蝶状的钥匙图样;云朵图样内有两排之中文字,上排为较大之中文字「我的美丽日记」其右侧有一与文字等高之蝴蝶状的钥匙图样,下排为较小之中文字「每天都要更美一点」;在云朵图样上方有一列英文字为「 my Beauty Diary 」其右侧亦有一蝴蝶状的钥匙图样;云朵图样之右下侧有一圆形图样,该圆形同样内有一大写英文字「 B 」。本全像图于角度变化时,云朵旁之蝴蝶状钥匙图样其翅膀将随之向外扩张延伸与向内收缩,但云朵图案内之背景则不会随着角度变化而有改变。本商标从正面看为银灰色,但从不同角度观看时,部分图样会有虹彩效果产生。 」本件商标另就「每天都要更美一点」文字部分声明不在专用之列。 |
![]() | 商标描述: 「本件为全像图商标,如商标图样所示,其显示的颜色依据视角而变化,从正面观察时,如图「 Color Hologram [1/2] 」所示;倾斜角度,颜色如图「 Color Hologram [2/2] 」所示。 |
9.2.3 识别性
…不论是商品本身、商品包装容器或提供服务有关的物品等客体所散发出的气味,主要用于吸引特定消费者,容易让消费者认为系该物品本身装饰性的特征,而不会直接将之当作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不具商标识别性。例如草莓香味的文具,考量文具商品附加香味,仅为业者常用之促销手法之一,该草莓香味并不会使消费者认识其为指示及区别文具商品来源的标识。申请人如无法举证该气味业经申请人使用,在交易上已成为指示申请人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标识,而具有后天识别性(商29Ⅱ),应依商标法第29 条第1 项第3 款规定核驳。
11 联合式之非传统商标
非传统商标亦有以联合式提出申请的情形,包括非传统商标与非传统商标之联合式,以及非传统商标与传统商标之联合式。关于商标的表现方式,原则上,视觉可感知的部分,应以商标图样呈现,至于非视觉可感知的部分,则以商标描述加以说明,但在非视觉可感知部分为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时,仍应以五线谱或简谱之商标图样表现该
声音。另应依其商标型态检附商标样本,审查时若认有参考样本的必要,亦得通知申请人检附之(商施13Ⅰ)。以常见的声音与动态商标之联合式为例,商标图样为表现其动态之连续性静止图像,声音部分则并同其构成动态影像的静止图像个数及其图像变化过程等细节,应于商标描述为说明。
![]() | 商标描述:「本件为立体与颜色的联合式商标,如商标图样所示,系一紫色扁长柱体包装容器,容器顶盖为黑色,容器瓶身经特殊曲线设计,其中瓶身上下各1/4部分较中间1/2部分膨胀突出,瓶身正面于上部1/4及中间1/2处各有一银白色标签,而于瓶身中间标签上方置有黑色大写外文『 LISTERINE 』之带框线设计字样。虚线部分表示瓶子设计形状,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 |
关于联合式非传统商标之识别性及功能性,可就其组成部分依本基准之判断原则进行审查,该联合式商标整体具识别性者,即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惟其组成部分或构成要素若有不具识别性,且属有致商标权利范围产生疑义的情形,应为不专用之声明,有功能性之部分,则应以虚线方式呈现,其不能以虚线方式呈现者,应声明不属于商标之一部分,始可准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