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图:AI生成 发布日期:2024-08-07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宁波高新区工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在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此类对象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企业总部在高新区(与总部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工作,社保缴纳在外地,档案在宁波大市 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实际工作单位在高新区的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社保缴纳在宁波),通过实际用工单位申报职称。
申报对象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专业类别
机电制造、电子工程、化工工程、轻工工程、纺织服装工程、材料工程、能源工程。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工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甬人专〔2010〕69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按照《宁波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有关规定执行。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2〕77号)文件执行。
(二)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2024年度职称申报时,要求2024年继续教育学时需满足结构比例和数量要求。且2021年至2024年继续教育累计满360学时。继续教育学时,由职称申报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数据;如不能获取数据,以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学时证明为准,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材料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纳入评审考核体系。
(三)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需在单位内进行全信息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中评委复核
高新区工程系列中评委办公室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并视情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查验。申报人员按要求做好材料补正工作,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高新区工程系列中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将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进行公示。
(四)面试答辩
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参加的申报人员视作放弃评审。评审结束后,高新区工程系列中评委办公室将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需上传原件扫描件。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填写在审核意见栏内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二)学历认证要求
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社保证明要求
外省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年度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任期内近3年(2021-2023年)考核合格,考核材料填写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应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职称聘任、获奖、本人述职等申报信息相符;且需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杜绝以奖状替代、单句评语无业绩阐述和近3年合并考核。如年度内有工作单位调动的,以本年度最终工作单位为年度考核单位。
(五)市外证书确认要求
参加我区工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人员,如持有市外或垂直系统取得工业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证书,需按规定认定证书。
六、申报纪律
(一)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七、申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到9月15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邬老师、黄老师、祁老师,联系电话:89288658。
联系地址: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北楼0122室。
附件:1.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docx
宁波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