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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的对比文件 | ||
问题内容 | 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中的新颖性对比文件是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请问这种对比是合理有效的吗 | ||
答复内容 | 您好: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所涉及的内容包括:(1 )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规定。(2 )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客体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 6 节的规定。(3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其评价标准 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 3 节的规定。(4 )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专利保护的主题,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 1 节的规定。(5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 3 节的规定。(6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 4 节的规定。(7 )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3 2 节的规定。(8 )实 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 三 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3 1 2 节的规定。(9 )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 8 节和第二部分第八章第 5 2 节的规定。(10 )分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 3 2 节的规定。(11 )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 部分第三章第 6 节的规定。(12 )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的,专利 权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更正请求。期满后提交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提出更正请求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30号咨询员回复日期:2024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