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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

8月18日起,俄罗斯商标申请多了一道”使用意图”确认:一张表格背后的撤三风险,你读懂了吗?

by aogo 发布: 2026年 8月 21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8月18日起,俄罗斯商标申请多了一道”使用意图”确认:一张表格背后的撤三风险,你读懂了吗?

很多企业把商标注册当成”一劳永逸”的事——拿到证书,就以为高枕无忧了。但俄罗斯最近的一项调整,恰恰给这种心态提了个醒:从 2026 年 8 月 18 日起,申请人在递交俄罗斯商标申请时,必须白纸黑字地确认”使用意图”,并同时”签字画押”般知悉三年不使用可能被撤销的风险。

表面看,这只是申请表格里多了一段话;实际上,它把一件过去藏在法条深处的事,直接摆到了每一个申请人面前。


一、新规到底改了什么?

根据俄罗斯经济发展部 第 386 号令(2026 年 5 月 13 日发布,司法部 8 月 6 日注册、编号 87749,8 月 7 日正式公布,8 月 18 日生效),俄罗斯官方商标、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的申请表格作出了修改,核心变化有两点:

第一,新增”使用意图”的明确确认。 申请人需确认,其意图将所申请的标志作为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于其申请登记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也就是说,一旦勾选,就意味着你对清单上的每一个类别都作出了”我打算真用”的承诺。

第二,同步提示”撤三”风险。 表格同时提醒申请人: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第 1486 条,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其保护可就被全部或部分商品提前终止。

需要特别澄清的是:这次修改并未引入”注册前必须提交使用证据”的要求。 你不需要在申请时证明自己已经在用。它真正改变的,是把申请人的”使用意图声明”纳入了俄罗斯官方的申请档案,成为日后可被引用的记录。


二、为什么说”看似形式,实则关键”?

在商标实务中,有一句老话叫”宽清单一时爽,撤三火葬场“。

不少企业在境外申请商标时,习惯把商品和服务清单写得很宽,恨不得把能想到的类别都圈进去,理由是”反正以后可能用得上”。但俄罗斯这套”使用意图确认 + 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组合,会让这种贪多求全的策略付出代价:

1. 三年不使用,就是撤三的靶子。 《俄罗斯民法典》第 1486 条赋予利害关系人对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提起撤销(俗称”撤三”)的权利。你的清单越宽,被对手挑中”某个你没实际使用的类别”发起撤销的概率就越高。

2. “使用意图”成为档案记录。 这次表格修改后,你当初声称的”意图使用”已被官方留档。虽然它本身不直接等同于使用证据,但在日后涉及不使用撤销的对抗中,一份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宽泛声明,反而可能成为对己不利的印证。

3. 撤销可”按类别、按商品”部分进行。 风险不是”全有或全无”。一旦某个类别被成功撤销,商标在该类别上的保护即告失效,企业可能因此失去在俄罗斯市场的排他权,甚至被竞争对手趁虚而入。

所以,这次调整的真正价值,是把”使用意图”这一原本抽象、容易被忽略的合规要求,前置到了申请环节,倒逼企业在提交之前就认真审视自己的商品清单。


三、企业现在该怎么办?

无论是正在准备新申请,还是已经持有俄罗斯商标,以下四点值得立刻落实:

第一,精准画像,砍掉”僵尸类别”。 新申请时,只列真实经营或有明确计划的商品和服务,宁可”多类分次申请”,也不要”一次圈满”。没有使用计划的项目,就别写进清单。

第二,建立”使用证据”台账。 对已注册的商标,按类别留存销售合同、发票、宣传物料、展会记录等使用证据。俄罗斯撤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不可轻视,证据要”从第一天就开始攒”。

第三,关注维持费的缴纳通道。 注册不是终点,续展和维持费的按时缴纳同样关键,尤其是在跨境支付可能受阻的环境下,要提前确认缴费通道畅通,避免权利因程序问题失效。

第四,定期做”撤三体检”。 建议对俄罗斯商标组合做一次年度盘查,逐一核对每个类别是否在三年内有过真实使用;对确实未使用但又具有战略价值的类别,提前评估防御性维持的必要性与成本。


写在最后

俄罗斯这次在申请表格上做的”小改动”,传递的是一个很清晰的信号:商标权的本质是用出来的,不是注册出来的。

对出海企业而言,与其把注意力都放在”怎么更快拿到证书”,不如同步思考”拿到之后怎么真正用起来、怎么守得住”。毕竟,一张写满类别却经不起三年检验的注册证书,可能比没有更让人头疼。

你的俄罗斯商标清单,是精准画像,还是”贪多求全”?不妨趁现在重新看一眼。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知识产权事务请咨询专业律师。

政策来源:

• Rospatent 官方文件(经济发展部第 386 号令):https://rospatent.gov.ru/ru/documents/386-prikaz-minekonomrazvitiya-rossii-ot-13-05-2026-386-o-vnesenii-izmeneniya-v-prilozhenie-1-k-trebovaniyam-k-dokumentam-soderzhashchimsya-v-zayavke-na-gosudarstvennuyu-registraciyu-tovarnogo-znaka-znaka-obsluzhivaniya-kollektivnogo-znaka-i-prilagaem/download

发布: 2026年 8月 21日 0 评论
欧盟

2026年上半年欧盟知识产权申请量创历史新高 商标业务成核心增长引擎

by aogo 发布: 2026年 8月 1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原标题:EU trade marks push IP filings to a record high in the first half of 2026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26年上半年,欧盟知识产权申请量强势走高,创下历史同期新纪录。期间,欧盟商标及外观设计总申请量达到166,214件,同比大增4.7%。其中,欧盟商标申请呈现强劲拉动效应,而外观设计申请则整体保持平稳。

商标申请强势破局,内部市场活力凸显 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6月,欧盟商标申请量达104,263件,同比大增8.4%,一举打破了2021年创下的历史最高纪录。 这一亮眼成绩主要得益于欧盟单一市场内部需求的集中爆发——欧盟成员国提交的申请量激增14.6%。从国别来看,法国以17.4%的增速领跑,德国(15.2%)、波兰(13.3%)、意大利(11.8%)及西班牙(11.5%)紧随其后。受此带动,欧盟本土申请量的占比已从去年的57.4%跃升至60.7%。 在国际市场方面,尽管中国在今年上半年的欧盟商标申请量同比下滑了12.4%,但从申请总数来看,中国依然稳居全球第一大申请国宝座。

外观设计申请呈结构性分化,中国稳居榜首 在外观设计(EUDs)板块,上半年总申请量为61,951件,同比微降1%,呈现出“外部遇冷,内部坚挺”的结构性特征。 在全球前十大申请国中,有八个国家的申请量出现下滑,其中中国(降3.3%)、美国(降6.8%)和英国(降13.3%)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与此同时,欧盟成员国的申请量同比增长1.6%,有效缓冲了整体下滑趋势。特别是西班牙,实现了28%的逆势狂飙;欧盟内部第一大外观设计申请国德国也保持了2.9%的稳健增长。 从总量份额来看,中国在外观设计领域的霸主地位依旧难以撼动,贡献了高达28.5%的申请量。德国(14.3%)、意大利(9.1%)、美国(8.3%)和法国(4.3%)分列第二至第五位。

手工艺与工业产品地理标志(CIGI)迎首批“尝鲜者”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5年12月1日欧盟正式启动“手工艺与工业产品地理标志”(CIGI)保护新规以来,该体系在今年上半年迎来了历史首批申请。目前,官方已累计收到81件申请。其中,葡萄牙表现最为积极,提交了42件申请,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法国和斯洛伐克分别以25件和10件位列其后。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2026年上半年的强劲数据,不仅印证了市场对欧盟知识产权体系的高度认可,更释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是欧盟本土企业还是全球出海品牌,都在加速运用该体系为其核心创新技术、品牌资产及产品特色保驾护航。

来源:欧盟EUIPO

发布: 2026年 8月 1日 0 评论
综合通讯

欧亚8国一申请全搞定!EAPO入海牙+沙特新法倒计时——中国出海企业本周必读的5个IP信号

by aogo 发布: 2026年 7月 28日
作者: aogo 3 分 read

一份国际申请覆盖8个欧亚国家,外观设计保护成本断崖式下降;沙特新著作权法距生效仅剩一周;俄罗斯侵权赔偿上限翻倍;印度法院对驰名商标保护持续加码。这是一份来自一线的全球IP情报速递。

2026年7月,全球知识产权版图正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重塑。

WIPO第68届成员国大会在日内瓦刚刚落幕,一场关于知识产权未来的讨论在194个国家之间展开。但对中国的出海企业而言,比大会声明更值得关注的,是几个正在产生真实商业后果的变化:

欧亚专利组织(EAPO)正式加入了海牙体系。沙特新《著作权法》距生效只剩不到一周。俄罗斯AI商标审查系统上线半年后,近似驳回率同比飙升了25%。德里高等法院一个月内连发五份驰名商标保护判例。

这些事件单独看是新闻,放在一起看,就是信号。


一、EAPO入海牙:一次申请,8国生效

7月10日,一个被很多中国出海企业的法务团队低估的消息从日内瓦传出:欧亚专利组织(EAPO)正式向WIPO交存了《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的加入书。

说人话就是:从2026年10月10日起,你可以通过海牙体系提交一份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同时覆盖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这8个欧亚国家。

过去要在这8个国家保护一款产品的外观设计,你需要分别走8套国内程序,面对8种不同的语言、费用标准和审查流程。一整套下来,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对中小企业而言几乎不可承受。

海牙体系接入后,局面彻底改变了。EAPO成为海牙体系第三个区域政府间组织成员(前两个是欧盟知识产权局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海牙体系覆盖国家扩展至101个。

而且有一个细节特别值得产品线丰富的企业注意:欧亚体系下一次外观设计申请最多可以包含100项设计(同一洛迦诺分类)。这意味着如果你有系列化产品——比如一整套厨房电器、一系列手机配件——可以把它们打包成一份申请提交,费用效率极高。

建议: 从现在到10月10日还有两个多月的窗口期。建议立即启动三件事——

  • 盘点已在或计划进入俄罗斯和中亚市场的外观设计资产
  • 核算海牙途径与各国分别申请的费效比(大概率前者更优)
  • 持续关注EAPO后续发布的海牙体系成员国档案,确认各国国内法的具体对接要求

📎 来源: https://www.wipo.int/web/hague-system/w/news/2026/eurasian-patent-organization-joins-the-hague-system


二、沙特新著作权法:距生效仅一周,AI条款是最大看点

今年2月13日沙特颁布的新《著作权法》将于8月1日正式生效。这并不是一次小修小补——这是沙特自2003年以来对著作权制度的首次全面重写,也是Vision 2030框架下知识产权现代化的核心落子。

新法有几个对企业实际业务会产生直接影响的条款:

AI开发合理使用例外——GCC地区首个。 新法第26条允许为”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的目的,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复制合法出版的作品。条件是:作品已合法出版、复制范围限于目的所需、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无理损害权利人利益。

这条对在沙特部署AI产品、进行大模型训练的中国科技企业是明确的利好信号。但同时也需要注意,”比例性”要求引入了主观判断空间,具体边界有待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SAIP有180天时间制定,与法律同步生效)。

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安全港。 新法首次为在线平台设立了侵权责任避风港——平台只要满足”纯技术性传输””不知情””收到通知后合理时间内删除””为权利人提供通知渠道”等条件,即可免于被认定为侵权参与方。在沙特运营数字内容平台、电商平台、社交应用的中国企业,需要确保自身的内容审核和投诉处理机制符合新法要求。

侵权处罚大幅加码。 最高刑期从6个月提升至1年,单案最高罚金从25万里亚尔提升至100万里亚尔(约合人民币200万),屡犯者翻倍至200万里亚尔。权利人还可以主张侵权人的全部侵权利润作为赔偿。

建议: 在沙特有数字内容分发、软件授权、AI研发、平台运营业务的团队,本周内应完成至少一轮合规差距评估——关注点不仅是自身是否侵权,也包括是否建立了足够的权利保护机制来利用新法维权。

📎 来源: https://www.bakermckenzie.com/en/insight/publications/2026/07/saudi-arabia-new-copyright-law-modernises-ksa-ip-framework


三、俄罗斯:审查精度和侵权代价同步飙升

俄罗斯2026年的IP改革可以用四个字概括:双轨强化。

侵权赔偿轨道:联邦法律214-ФЗ号自1月4日起将商标、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赔偿上限从500万卢布翻倍至1000万卢布;同一商品同时侵犯多项IP权利时累计可达2000万卢布;而法院按侵权商品货值或行业标准许可费倍数核算损失时,没有封顶。

📎 来源: http://www.fhcbsz.com/zlzx/167.html

审查精度轨道:Rospatent的AI全域商标检索审查系统已于1月上线,24小时内完成文字、音译、图形的全自动筛查,覆盖范围从俄罗斯本土扩展至欧亚经济联盟全部成员国数据库。结果是:2026上半年近似驳回率同比上升了25%。

📎 来源: http://www.fhcbsz.com/zlzx/167.html

这两条线叠加的效果是:在俄罗斯,商标的含金量在提升——因为维权更有力量了;但拿到商标的难度也在提升——因为审查更严格了。对于中国出海企业,这意味着申请前的检索必须更加充分,代理机构的选择更加关键(非Rospatent备案持牌代理提交的申请直接驳回且不退费)。

还有一个9月1日生效的新变化值得研发密集型企业的HR和法务关注:俄罗斯职务发明报酬计算方式将彻底重构,从”12个月平均工资×固定比例”改为”地区最低工资×技术领先系数×技术成熟度系数×知识产权类型系数”的新公式,并首次增设专利全有效期的年度报酬制度。

📎 来源: http://www.fhcbsz.com/zlzx/167.html


四、印度:驰名商标保护进入”无死角”时代

如果你关注印度市场的品牌保护,2026年7月德里高等法院的五份判例值得逐一细读。主审法官Justice Jyoti Singh在一个月内接连作出了对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持续加码的判决:

  • ZARA诉ZORA案:撤销ZORA商标注册,认定与ZARA构成欺骗性相似,重申”反解剖原则”——商标应整体比较,不能拆分后找差异

📎 来源: https://www.livelawbiz.com/pdf_upload/2026/07/15/zora-zara-686945.pdf

  • Columbia Pictures案:明确主张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以先获得Rule 124正式声明为必要条件,在异议程序中提交声誉证据即可
  • GODFATHER案:认定啤酒与威士忌构成”关联商品”,驰名商标保护可延及关联品类
  • FREEDOM诉FREEDINE案:确认色彩组合和整体包装的商业外观侵权
  • Sun Pharma PANTOPACID案:上诉庭推翻一审判决,认定仿制药名称构成商标侵权

这五份判例指向同一个方向:印度司法体系正在系统性压缩”搭便车”式商标注册的生存空间,驰名商标的”保护半径”在不断扩大。

对于已在印度注册商标的中国品牌,这是一个积极主张跨类保护的战略窗口。对于计划进入印度市场的中国品牌,事前商标检索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相应升级——不仅要查同一类别,还要评估是否会触及既有驰名商标的”保护半径”。

📎 来源(德里高院判例合集): https://www.livelawbiz.com/digests/weekly-digests/livelawbiz-ipr-weekly-digest-july-13-july-19-2026-542018


五、三个正在加速的结构性趋势

除了上述具体事件,还有三个跨区域的趋势信号值得关注。

趋势一:ASEAN数据生态成形

7月,ASEAN IP办公室与Patsnap、Questel、WIPS签署”数据换技术”合作协议,东盟860万+IP注册数据将对外共享,换回AI辅助检索工具和IP管理软件。对于在越南、印尼、泰国等ASEAN国家有专利/商标组合的中国企业,这意味着FTO检索的可靠性将显著提升,但AI辅助审查的推广也可能推高驳回率。

📎 来源: ASPEC+ 计划官方信息(ASEAN IP 办公室,2026年4月6日启动)

趋势二:非洲OAPI和ARIPO齐头并进

OAPI在WIPO大会期间密集签署了多项国际合作计划,ARIPO的班珠尔议定书改革(驳回期限缩短至6个月、引入展会优先权)已于3月生效。对于有非洲业务规划的中国企业,ARIPO”一申请覆盖22国”的路线的效率优势正在进一步凸显。

📎 来源(ARIPO班珠尔议定书改革): https://chambers.com/articles/aripo-s-2026-banjul-protocol-amendments-a-practical-guide-for-brand-owners-expanding-into-africa

📎 来源(OAPI国际合作): WIPO第68届成员国大会官方信息(2026年7月,日内瓦)

趋势三:GCC-WIPO能力共建

7月8日,海合会秘书长与WIPO总干事在日内瓦签署合作协议,聚焦海湾地区IP人才培训和知识产权生态系统建设。加上沙特新著作权法即将生效、GCCPO数字化服务上线,GCC正从”制度搭建”进入”能力建设”的新阶段。

📎 来源(GCC-WIPO合作协议): https://www.gcc-sg.org/en/MediaCenter/News/Pages/default.aspx

📎 来源(GCCPO接入WIPO DAS): https://www.wipo.int/ru/web/das/w/the-gulf-cooperation-council-patent-office-gccpo-becomes-a-depositing-and-accessing-office-of-the-wipo-digital-access-service-as-from-june-1-2026


写在最后

如果你只从这篇文章带走三件事,我们希望是——

第一,10月10日之前,完成你的欧亚外观设计资产盘点。 EAPO入海牙是难得的降本增效窗口,早期的申请者往往能获得更顺畅的审查体验。

第二,本周内完成沙特著作权法的合规差距评估。 法律的生效日期不会等人,尤其是AI条款和安全港条款对业务模式的影响需要时间消化和调整。

第三,把印度商标检索的标准调高一个层级。 德里高院的司法导向已经非常明确——宁可保护过度,也不容忍搭便车。早做检索,比事后应诉便宜一百倍。

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游戏规则正在加速进化。每一个新规、每一份判例,对有的企业是壁垒,对准备好了的企业是护城河。

出海不易,IP先行。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知识产权事务请咨询专业律师。


📌 信息来源汇总:

  • WIPO(海牙体系-EAPO加入):https://www.wipo.int/web/hague-system/w/news/2026/eurasian-patent-organization-joins-the-hague-system
  • Baker McKenzie(沙特新著作权法):https://www.bakermckenzie.com/en/insight/publications/2026/07/saudi-arabia-new-copyright-law-modernises-ksa-ip-framework
  • WIPO DAS(GCCPO接入):https://www.wipo.int/ru/web/das/w/the-gulf-cooperation-council-patent-office-gccpo-becomes-a-depositing-and-accessing-office-of-the-wipo-digital-access-service-as-from-june-1-2026
  • 恒都知识产权(俄罗斯IP改革):http://www.fhcbsz.com/zlzx/167.html
  • Chambers and Partners(ARIPO班珠尔议定书):https://chambers.com/articles/aripo-s-2026-banjul-protocol-amendments-a-practical-guide-for-brand-owners-expanding-into-africa
  • 海合会秘书处(GCC-WIPO合作):https://www.gcc-sg.org/en/MediaCenter/News/Pages/default.aspx
  • LiveLaw Biz(印度德里高院判例):https://www.livelawbiz.com/digests/weekly-digests/livelawbiz-ipr-weekly-digest-july-13-july-19-2026-542018
  • ASEAN IP 办公室(ASPEC+ 计划)
  • WIPO第68届成员国大会官方信息(OAPI国际合作,2026年7月,日内瓦)
发布: 2026年 7月 28日 0 评论
中国(港澳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24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6-04-20 20:30:56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2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作用,不断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施行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研究起草了《解释》。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严惩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针对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统一案件裁判尺度,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确保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效果。
  一是进一步细化“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等可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依法细化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规则。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基数的计算方法。明确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明确法定赔偿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基数确定难”的问题。
  三是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不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决策部署,严格依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严惩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积极营造激励和保障创新的法治环境,促推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6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7日

法释〔2026〕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2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条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原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请求赔偿损失但未请求惩罚性赔偿,经人民法院释明仍未请求,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原告针对被告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客体的类型、权利状态和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一)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效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三)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基于前述关系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基于前述关系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
  (六)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
  (七)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七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的认识、基本态度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法律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的;
  (四)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等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
  (五)侵权获利巨大或者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誉、市场份额等严重受损的;
  (六)侵权行为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主张和在案证据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可以不是整数。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该总额之外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发布: 2026年 5月 24日 0 评论
俄罗斯欧盟

欧盟对俄制裁升级:29家中国企业被列入清单,出口管制合规如何破局?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24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4月23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第二十轮对俄制裁措施。

《欧盟官方公报》刊登配套法规,即时生效。

29个中国主体——1名自然人、28家企业——被纳入不同类别的限制清单。

这是历次对俄制裁中,涉及中国数量最多的一次。

更值得警惕的是,本轮制裁首次正式启用”反规避工具”,标志着欧盟制裁逻辑的重大转向:从”直接限制俄罗斯”到”打击全球规避链条”。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不再是”别人的战争”。


一、本轮制裁的三重升级

1. 涉华主体数量创历史新高

本轮被列入清单的29个中国主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全面制裁(资产冻结、旅行禁令、禁止提供资金)

共涉及7个主体。

第二类:出口管制限制

涉及约15家企业,主要理由为”涉嫌向俄罗斯军工体系提供双用途物项”。

第三类:其他限制措施

涉及约7家企业,主要涉及金融、物流等服务领域。

2. “反规避工具”首次正式启用

这是本轮制裁最重大的制度创新。

此前,欧盟制裁主要针对俄罗斯本土实体。但本轮制裁中,欧盟首次依据”反规避工具”,对第三国持续为俄罗斯转口受限商品的情形进行直接干预。

这意味着什么?

中国企业即使不直接与俄罗斯交易,只要被认定”参与规避链条”,就可能被列入制裁清单。

3. 制裁范围持续扩大

本轮制裁在能源、金融、贸易多个方向持续加码:

  • 能源领域:扩大”影子船队”制裁范围,强化油轮交易审查
  • 金融领域:新增多家俄罗斯银行及部分第三国金融机构的交易限制,首次对俄罗斯加密资产服务实施全面禁止
  • 贸易领域:扩大关键工业品和高技术物项的出口管制,新增金属、化工产品进口限制

二、中国企业面临的三大风险

风险一:次级制裁风险

欧盟”反规避工具”的启用,意味着中国企业即使不直接与俄罗斯交易,也可能因”间接支持”而被制裁。

典型案例:某中国企业向第三国出口电子元件,该第三国企业再将产品转售俄罗斯。若欧盟认定该中国企业”明知或应知”最终用途,即可将其列入制裁清单。

风险二:供应链断裂风险

被列入制裁清单的企业,将面临:

  • 资产冻结
  • 禁止与欧盟企业交易
  • 禁止使用欧盟金融服务
  • 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对于依赖欧盟技术、零部件或市场的企业,这可能导致供应链断裂。

风险三:声誉与融资风险

即使未被直接制裁,企业也可能因”涉俄交易”而面临:

  • 银行拒绝提供融资服务
  • 合作伙伴终止合作
  • 国际评级下调

三、企业合规应对五步法

第一步:全面排查涉俄业务

  • 梳理所有对俄出口、进口、转口业务
  • 识别涉及的双用途物项(电子元件、芯片、无人机零部件等)
  • 核查客户、供应商是否在制裁清单上

第二步:建立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 制定出口管制合规政策
  • 建立客户尽职调查(KYC)流程
  • 设立内部审批机制,对涉俄交易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步:加强最终用途管控

  • 要求客户签署最终用途声明
  • 对高风险交易进行实地核查
  • 建立交易追踪机制,确保产品不被转售俄罗斯

第四步:关注制裁动态

  • 定期查阅欧盟制裁清单更新
  • 订阅专业合规资讯服务
  • 与专业律师保持沟通

第五步:制定应急预案

  • 若被列入制裁清单,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寻求专业律师协助,评估申请除名的可能性
  • 与欧盟主管部门沟通,提供合规证据

四、写在最后

欧盟对俄制裁的升级,对中国企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警醒。

“合规”不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题。

在全球化与逆全球化交织的时代,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行稳致远。

对于出海企业,我们建议:

  1. 合规前置:在开展涉俄业务前,先完成合规审查
  2. 动态监控:持续关注制裁动态,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3. 专业支持:借助专业律师和合规顾问的力量

风险不会自动消失,但可以被管理。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出口管制合规事务请咨询专业律师。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非特别注明 本号涉外文章为DeepL软件和AI翻译辅助汇编,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新闻源编译,不构成法律建议。

发布: 2026年 5月 24日 0 评论
中国(港澳台)

3351 件“心机商标” 被无效:那些印着“手打”、“手擀”的挂面,好日子彻底到头了!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24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一个新词在朋友圈刷屏了:“心机商标”。

国知局商标局正式官宣:累计宣告 3351 件带有欺骗性的“心机商标”无效!其中,1127 个刚出炉的判决书直接指向了我们超市货架上的常客——那些印着“手打”、“手擀”、“手工制作”字样的挂面和面条。

深耕行业 20 多年,我见过无数企业为了营销,在商标里藏“心机”。但今天我要告诉大家:那个靠文字游戏就能收“智商税”的时代,真的结束了!

  1. 什么是“心机商标”?营销人的“蜜糖”,法律人的“毒药” 很多老板觉得:“我把‘手打’注册成商标,消费者觉得我工艺高级,我还不犯法,这简直是营销神策!”

错!大错特错!

在商标法上,这叫“具有欺骗性”。

如果你明明是流水线作业,却在商标里加入“手擀”、“传统工艺”、“纯天然”这种词汇,这不叫品牌创意,这叫虚假宣传。以前这种商标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但现在,国知局的定性是:误导公众,宣告无效!

  1. 为什么是现在?大数据穿透+全链条监管 有人问:“我这商标用了十年了,怎么今天才说我无效?”

这就是 2026 年知产监管的厉害之处。

大数据对线: 现在的审查系统已经和市场监管数据打通了。你报审的工艺流程是“全自动”,商标却叫“张三手打”,系统瞬间就能捕捉这种矛盾。

诚信档案: 这 3351 件商标只是开始。一旦被判定为“心机商标”,该企业的信用评级将受损,甚至影响后续高价值专利的申请。

  1. 2026 品牌自救:不要在描述性词汇里“刨食” 这次风暴之后,我给各位品牌主三点忠告:

第一,回归“显著性”: 好的品牌应该是一个独特的符号(如华为、小米),而不是一堆形容词。想靠描述品质来当商标,在 2026 年是自寻死路。

第二,隔离“广告词”: 你的“传统手工”可以出现在广告语里,但绝不能出现在商标主体里。一旦越位,面临的就是全网下架。

第三,做全合规审计: 趁着还没被宣告无效,赶紧排查自家的商标库。如果你手里还有这类“描述性词汇”的商标,请立即启动品牌重塑。

老兵最后多说一句: 知产法的本质是保护“诚实”的竞争。2026 年的知产红利,只留给那些敢于亮出真实底牌的企业。

如果你对自家商标的风险拿不准,私信发我名称,我帮你做个“红黄绿灯”合规诊断。

文/甬知道

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新闻源编译,不构成法律建议。

发布: 2026年 5月 24日 0 评论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将强制主要生产商生产的饮料标注营养成分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20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印度尼西亚卫生部于4月15日发布规定,要求大型企业生产销售的即食食品中的饮料类产品标注糖(Gula)、盐(Garam)、饱和脂肪(Lemak jenuh)(以下简称GGL)的营养信息。

该条例于2026年4月14日公布,将在GGL最大含量上限标准制定完成后2年正式实施。

该规定旨在降低肥胖、高血压、心血管疾病、脑卒中、2型糖尿病等多种非传染性疾病(指非由病原体引起、与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慢性疾病)的风险,特别要求含糖饮料等加工食品标注”营养等级(Nutri Level)”标签。据卫生部介绍,印尼BPJS(国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负担最大的4种疾病均与GGL摄入过量相关。通过该指标,政府希望向公众提供健康加工食品信息、加强宣传教育,从而减轻财政负担。

规定适用于大型企业(注),GGL含量需根据政府或其他认证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由企业自行申报。标签必须标注在菜单、包装、宣传册、横幅等各类信息载体上。标签示例如下(见附件图1、图2),括号内均为每100毫升(ml)的含量:

  • A级:深绿色〔糖≤1克(g)、盐≤5g、饱和脂肪≤0.7g〕
  • B级:浅绿色(1g<糖≤5g、5g<盐≤120g、0.7g<饱和脂肪≤1.2g)
  • C级:黄色(5g<糖≤10g、120g<盐≤500g、1.2g<饱和脂肪≤2.8g)
  • D级:红色(10g<糖、500g<盐、2.8g<饱和脂肪)

A级表示GGL含量最低,D级表示GGL含量最高,以含量最高的成分为准进行标注。译者注:原文中盐分阈值(120g、500g)疑似有误,100ml饮料含盐量不可能达到此数值,可能应为毫克(mg)单位或钠含量。

此外,加工食品标签管理也由BPOM(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卫生部公告,即食食品归卫生部管辖,包括饮料在内的加工食品归BPOM管辖。今后,企业在现有标签基础上还需确认营养等级,需采取额外措施予以应对。

信息来源 | 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非特别注明 本号涉外文章为DeepL软件和AI翻译辅助汇编,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新闻源编译,不构成法律建议。

发布: 2026年 5月 20日 0 评论
泰国

泰国汽车产业3月观察:车展效应拉动内需,地缘风险阴云笼罩出口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导读】2026年第一季度,泰国汽车工业展现出“内暖外冷”的复杂局势。尽管曼谷国际车展强力拉动了国内市场销量,但受霍尔木兹海峡封锁等外部因素干扰,泰国作为“亚洲底特律”的出口优势正面临严峻挑战。

1. 产量小幅扩张:商用车成为“压舱石”

根据泰国工业联合会(FTI)最新发布的数据,今年3月泰国汽车总产量为 13.34万辆,同比增长 2.7%。

  • 结构性分化: 乘用车市场略显疲软(下降4.7%),但皮卡及小型货车等商用车表现强劲,产量达8.99万辆,同比增长6.7%,有效支撑了整体产线。
  • 出海重心: 目前泰国生产的汽车中,仍有超过三分之二(66.5%)专门用于出口,显示出泰国的全球供应链枢纽地位稳固。

2. 消费热潮:车展订单助推内需井喷

与生产端的谨慎相比,零售端数据极为亮眼。得益于曼谷国际车展的成功举办:

  • 3月销量: 达到5.98万辆,同比增长7.3%。
  • 季度累计: 2026年Q1国内累计销量同比大幅飙升 18.9%。

分析认为,车展期间发布的新车型与优惠政策极大刺激了泰国消费者的购买欲,抵消了生产端内销用途减产带来的负面情绪。

3. 出口寒潮:霍尔木兹海峡封锁的“蝴蝶效应”

尽管产量在涨,但实际出口数据却给了市场一记“冷颤”。

  • 地缘局势阻碍: 受霍尔木兹海峡封锁影响,航运成本与物流链受阻,3月整车出口量微跌0.6%,出口总额则缩水6.4%。
  • 全产业链承压: 不仅是整车,连同发动机和零部件在内的广义出口额在第一季度也整体下滑了 6.0%。

【视点】泰国工业联合会指出,尽管国内需求回暖令人欣慰,但泰国汽车产业高度依赖外部市场。地缘政治引发的物流阻断正成为今年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如何在全球航运受阻的情况下,保持供应链的韧性并寻找东南亚以外的新增长点,将是泰国汽车制造商接下来的关键课题。信息来源 | https://www.fti.or.th/News/details?id=1283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0 评论
印度尼西亚

印尼政府公布外包新规,明确适用业务范围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作者: aogo 0 分 read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4月30日公布了2026年第7号劳动部长条例(外部链接,在新窗口打开)。该条例明确了允许外包的业务领域,同时规定了合同内容、劳动者保护及违规处罚等相关要求。

允许外包的业务限定于六个领域:(一)清洁服务;(二)餐饮服务;(三)安保服务;(四)驾驶员及员工运输服务;(五)业务运营支持服务;(六)矿业、石油、天然气和电力行业的辅助业务。

使用外包的发包公司必须与外包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至少应包含业务内容、合同期限、业务实施地点、劳动者人数、劳动者保护与权利、发包公司与外包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劳动者保护与权利至少应包括工资、加班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年度带薪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宗教节日津贴(THR)、劳动关系终止时的权利。

该条例设有过渡措施:条例施行时已存在的外包合同,有效期至合同期满。但外包公司和发包公司的外包业务种类和领域,须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后新签订的合同,须按照本条例内容执行。

在印度尼西亚,《就业创造法》(2020年第11号法律,通称综合法)曾放宽了对外包业务范围的限制。此后,该法于2021年11月被宪法法院判决附条件违宪,经政府法令替代后,载明《就业创造法》内容的2023年第6号法律正式制定。2024年10月,宪法法院进一步判决,劳动部长须明确可外包业务的种类和领域。此次条例的公布,标志着外包业务范围及相关操作规则得以明确。

信息来源 | 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0 评论
法国

法国强化稀土战略,海上风电招标引入采购来源比例限制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法国政府于5月5日公布稀土-永磁体供应链强化国家韧性计划。该计划是2025年9月发布的重要矿物稳定供应综合战略的组成部分,在降低环境负荷、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创造就业的同时,致力于重构法国及欧洲的稀土-永磁体生产体系。

计划的核心支柱包括三方面:强化永磁体全价值链的国内生产能力、确保稀土等矿石原料的稳定供应、通过刺激需求来稳固法国-欧洲供应链。此外,法国还将推进稀土和永磁体回收产业的国内布局,建立循环型产业体系。

政府设定了明确目标:到2030年,建立能够满足全球重稀土需求约10%(相当于欧洲需求的100%)、轻稀土需求25%的稀土氧化物生产体系。同时,计划供应相当于欧洲产业需求约10%的稀土合金,并探索以100%回收原料生产海上风电用钕铁硼磁体(NdFeB磁体)。

政策工具层面,针对稀土开采项目,政府将放宽战略项目担保(GPS,Garantie des Projets Stratégiques)的适用条件。GPS是政府为对法国经济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机制,此次放宽将增强国内企业的采购能力。同时,政府将与从事重要矿物贸易的商社建立合作,完善重要矿物供应保障的制度框架。

税收激励层面,支持绿色产业投资的税收抵免制度(C3IV,Crédit d’impôt pour les investissements dans l’industrie verte)适用期限将延长至2028年底,同时简化稀土相关项目的审批程序,使其也可应用于汽车领域。国家投资计划”法国2030″将延长重要矿物领域的公开征集,计划到2027年新增支持约10个项目。

资金支持层面,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基金Infravia首次对澳大利亚矿业开发运营企业Core Lithium和法国稀土精炼企业Carester进行投资。为推进海上风电领域永磁体采购来源多元化,今后招标将引入新规:单一支配国采购比例须低于50%,同时要求项目提案使用至少25%的欧洲产永磁体。

制度建设层面,在欧洲产业加速法案(Industrial Accelerator Act)和旨在强化资源采购的REsourceEU计划中,政府要求在认定电动马达为”欧洲制造”时,将永磁体这一核心部件的原产地纳入考量。汽车领域,为促进不使用稀土(尤其是重稀土)零部件的研发,法国公共投资银行(Bpifrance)将在下一轮研发支持项目公开征集时设立专项支持窗口。

此外,政府对大型汽车企业提出新要求:申请”法国2030″投资计划汽车相关支持措施,须提交永磁体及稀土采购来源多元化计划。法国将同步推进供应链韧性建设与产业主权确立。

信息来源 | 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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