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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澳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24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6-04-20 20:30:56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2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作用,不断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施行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研究起草了《解释》。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严惩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针对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统一案件裁判尺度,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确保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效果。
  一是进一步细化“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等可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依法细化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规则。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基数的计算方法。明确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明确法定赔偿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基数确定难”的问题。
  三是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不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决策部署,严格依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严惩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积极营造激励和保障创新的法治环境,促推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6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7日

法释〔2026〕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2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条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原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请求赔偿损失但未请求惩罚性赔偿,经人民法院释明仍未请求,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原告针对被告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客体的类型、权利状态和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一)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效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三)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基于前述关系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基于前述关系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
  (六)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
  (七)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七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的认识、基本态度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法律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的;
  (四)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等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
  (五)侵权获利巨大或者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誉、市场份额等严重受损的;
  (六)侵权行为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主张和在案证据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可以不是整数。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该总额之外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发布: 2026年 5月 24日 0 评论
俄罗斯欧盟

欧盟对俄制裁升级:29家中国企业被列入清单,出口管制合规如何破局?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24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4月23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第二十轮对俄制裁措施。

《欧盟官方公报》刊登配套法规,即时生效。

29个中国主体——1名自然人、28家企业——被纳入不同类别的限制清单。

这是历次对俄制裁中,涉及中国数量最多的一次。

更值得警惕的是,本轮制裁首次正式启用”反规避工具”,标志着欧盟制裁逻辑的重大转向:从”直接限制俄罗斯”到”打击全球规避链条”。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不再是”别人的战争”。


一、本轮制裁的三重升级

1. 涉华主体数量创历史新高

本轮被列入清单的29个中国主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全面制裁(资产冻结、旅行禁令、禁止提供资金)

共涉及7个主体。

第二类:出口管制限制

涉及约15家企业,主要理由为”涉嫌向俄罗斯军工体系提供双用途物项”。

第三类:其他限制措施

涉及约7家企业,主要涉及金融、物流等服务领域。

2. “反规避工具”首次正式启用

这是本轮制裁最重大的制度创新。

此前,欧盟制裁主要针对俄罗斯本土实体。但本轮制裁中,欧盟首次依据”反规避工具”,对第三国持续为俄罗斯转口受限商品的情形进行直接干预。

这意味着什么?

中国企业即使不直接与俄罗斯交易,只要被认定”参与规避链条”,就可能被列入制裁清单。

3. 制裁范围持续扩大

本轮制裁在能源、金融、贸易多个方向持续加码:

  • 能源领域:扩大”影子船队”制裁范围,强化油轮交易审查
  • 金融领域:新增多家俄罗斯银行及部分第三国金融机构的交易限制,首次对俄罗斯加密资产服务实施全面禁止
  • 贸易领域:扩大关键工业品和高技术物项的出口管制,新增金属、化工产品进口限制

二、中国企业面临的三大风险

风险一:次级制裁风险

欧盟”反规避工具”的启用,意味着中国企业即使不直接与俄罗斯交易,也可能因”间接支持”而被制裁。

典型案例:某中国企业向第三国出口电子元件,该第三国企业再将产品转售俄罗斯。若欧盟认定该中国企业”明知或应知”最终用途,即可将其列入制裁清单。

风险二:供应链断裂风险

被列入制裁清单的企业,将面临:

  • 资产冻结
  • 禁止与欧盟企业交易
  • 禁止使用欧盟金融服务
  • 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对于依赖欧盟技术、零部件或市场的企业,这可能导致供应链断裂。

风险三:声誉与融资风险

即使未被直接制裁,企业也可能因”涉俄交易”而面临:

  • 银行拒绝提供融资服务
  • 合作伙伴终止合作
  • 国际评级下调

三、企业合规应对五步法

第一步:全面排查涉俄业务

  • 梳理所有对俄出口、进口、转口业务
  • 识别涉及的双用途物项(电子元件、芯片、无人机零部件等)
  • 核查客户、供应商是否在制裁清单上

第二步:建立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 制定出口管制合规政策
  • 建立客户尽职调查(KYC)流程
  • 设立内部审批机制,对涉俄交易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步:加强最终用途管控

  • 要求客户签署最终用途声明
  • 对高风险交易进行实地核查
  • 建立交易追踪机制,确保产品不被转售俄罗斯

第四步:关注制裁动态

  • 定期查阅欧盟制裁清单更新
  • 订阅专业合规资讯服务
  • 与专业律师保持沟通

第五步:制定应急预案

  • 若被列入制裁清单,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寻求专业律师协助,评估申请除名的可能性
  • 与欧盟主管部门沟通,提供合规证据

四、写在最后

欧盟对俄制裁的升级,对中国企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警醒。

“合规”不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题。

在全球化与逆全球化交织的时代,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行稳致远。

对于出海企业,我们建议:

  1. 合规前置:在开展涉俄业务前,先完成合规审查
  2. 动态监控:持续关注制裁动态,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3. 专业支持:借助专业律师和合规顾问的力量

风险不会自动消失,但可以被管理。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出口管制合规事务请咨询专业律师。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非特别注明 本号涉外文章为DeepL软件和AI翻译辅助汇编,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新闻源编译,不构成法律建议。

发布: 2026年 5月 24日 0 评论
中国(港澳台)

3351 件“心机商标” 被无效:那些印着“手打”、“手擀”的挂面,好日子彻底到头了!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24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一个新词在朋友圈刷屏了:“心机商标”。

国知局商标局正式官宣:累计宣告 3351 件带有欺骗性的“心机商标”无效!其中,1127 个刚出炉的判决书直接指向了我们超市货架上的常客——那些印着“手打”、“手擀”、“手工制作”字样的挂面和面条。

深耕行业 20 多年,我见过无数企业为了营销,在商标里藏“心机”。但今天我要告诉大家:那个靠文字游戏就能收“智商税”的时代,真的结束了!

  1. 什么是“心机商标”?营销人的“蜜糖”,法律人的“毒药” 很多老板觉得:“我把‘手打’注册成商标,消费者觉得我工艺高级,我还不犯法,这简直是营销神策!”

错!大错特错!

在商标法上,这叫“具有欺骗性”。

如果你明明是流水线作业,却在商标里加入“手擀”、“传统工艺”、“纯天然”这种词汇,这不叫品牌创意,这叫虚假宣传。以前这种商标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但现在,国知局的定性是:误导公众,宣告无效!

  1. 为什么是现在?大数据穿透+全链条监管 有人问:“我这商标用了十年了,怎么今天才说我无效?”

这就是 2026 年知产监管的厉害之处。

大数据对线: 现在的审查系统已经和市场监管数据打通了。你报审的工艺流程是“全自动”,商标却叫“张三手打”,系统瞬间就能捕捉这种矛盾。

诚信档案: 这 3351 件商标只是开始。一旦被判定为“心机商标”,该企业的信用评级将受损,甚至影响后续高价值专利的申请。

  1. 2026 品牌自救:不要在描述性词汇里“刨食” 这次风暴之后,我给各位品牌主三点忠告:

第一,回归“显著性”: 好的品牌应该是一个独特的符号(如华为、小米),而不是一堆形容词。想靠描述品质来当商标,在 2026 年是自寻死路。

第二,隔离“广告词”: 你的“传统手工”可以出现在广告语里,但绝不能出现在商标主体里。一旦越位,面临的就是全网下架。

第三,做全合规审计: 趁着还没被宣告无效,赶紧排查自家的商标库。如果你手里还有这类“描述性词汇”的商标,请立即启动品牌重塑。

老兵最后多说一句: 知产法的本质是保护“诚实”的竞争。2026 年的知产红利,只留给那些敢于亮出真实底牌的企业。

如果你对自家商标的风险拿不准,私信发我名称,我帮你做个“红黄绿灯”合规诊断。

文/甬知道

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新闻源编译,不构成法律建议。

发布: 2026年 5月 24日 0 评论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将强制主要生产商生产的饮料标注营养成分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20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印度尼西亚卫生部于4月15日发布规定,要求大型企业生产销售的即食食品中的饮料类产品标注糖(Gula)、盐(Garam)、饱和脂肪(Lemak jenuh)(以下简称GGL)的营养信息。

该条例于2026年4月14日公布,将在GGL最大含量上限标准制定完成后2年正式实施。

该规定旨在降低肥胖、高血压、心血管疾病、脑卒中、2型糖尿病等多种非传染性疾病(指非由病原体引起、与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慢性疾病)的风险,特别要求含糖饮料等加工食品标注”营养等级(Nutri Level)”标签。据卫生部介绍,印尼BPJS(国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负担最大的4种疾病均与GGL摄入过量相关。通过该指标,政府希望向公众提供健康加工食品信息、加强宣传教育,从而减轻财政负担。

规定适用于大型企业(注),GGL含量需根据政府或其他认证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由企业自行申报。标签必须标注在菜单、包装、宣传册、横幅等各类信息载体上。标签示例如下(见附件图1、图2),括号内均为每100毫升(ml)的含量:

  • A级:深绿色〔糖≤1克(g)、盐≤5g、饱和脂肪≤0.7g〕
  • B级:浅绿色(1g<糖≤5g、5g<盐≤120g、0.7g<饱和脂肪≤1.2g)
  • C级:黄色(5g<糖≤10g、120g<盐≤500g、1.2g<饱和脂肪≤2.8g)
  • D级:红色(10g<糖、500g<盐、2.8g<饱和脂肪)

A级表示GGL含量最低,D级表示GGL含量最高,以含量最高的成分为准进行标注。译者注:原文中盐分阈值(120g、500g)疑似有误,100ml饮料含盐量不可能达到此数值,可能应为毫克(mg)单位或钠含量。

此外,加工食品标签管理也由BPOM(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卫生部公告,即食食品归卫生部管辖,包括饮料在内的加工食品归BPOM管辖。今后,企业在现有标签基础上还需确认营养等级,需采取额外措施予以应对。

信息来源 | 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非特别注明 本号涉外文章为DeepL软件和AI翻译辅助汇编,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新闻源编译,不构成法律建议。

发布: 2026年 5月 20日 0 评论
泰国

泰国汽车产业3月观察:车展效应拉动内需,地缘风险阴云笼罩出口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导读】2026年第一季度,泰国汽车工业展现出“内暖外冷”的复杂局势。尽管曼谷国际车展强力拉动了国内市场销量,但受霍尔木兹海峡封锁等外部因素干扰,泰国作为“亚洲底特律”的出口优势正面临严峻挑战。

1. 产量小幅扩张:商用车成为“压舱石”

根据泰国工业联合会(FTI)最新发布的数据,今年3月泰国汽车总产量为 13.34万辆,同比增长 2.7%。

  • 结构性分化: 乘用车市场略显疲软(下降4.7%),但皮卡及小型货车等商用车表现强劲,产量达8.99万辆,同比增长6.7%,有效支撑了整体产线。
  • 出海重心: 目前泰国生产的汽车中,仍有超过三分之二(66.5%)专门用于出口,显示出泰国的全球供应链枢纽地位稳固。

2. 消费热潮:车展订单助推内需井喷

与生产端的谨慎相比,零售端数据极为亮眼。得益于曼谷国际车展的成功举办:

  • 3月销量: 达到5.98万辆,同比增长7.3%。
  • 季度累计: 2026年Q1国内累计销量同比大幅飙升 18.9%。

分析认为,车展期间发布的新车型与优惠政策极大刺激了泰国消费者的购买欲,抵消了生产端内销用途减产带来的负面情绪。

3. 出口寒潮:霍尔木兹海峡封锁的“蝴蝶效应”

尽管产量在涨,但实际出口数据却给了市场一记“冷颤”。

  • 地缘局势阻碍: 受霍尔木兹海峡封锁影响,航运成本与物流链受阻,3月整车出口量微跌0.6%,出口总额则缩水6.4%。
  • 全产业链承压: 不仅是整车,连同发动机和零部件在内的广义出口额在第一季度也整体下滑了 6.0%。

【视点】泰国工业联合会指出,尽管国内需求回暖令人欣慰,但泰国汽车产业高度依赖外部市场。地缘政治引发的物流阻断正成为今年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如何在全球航运受阻的情况下,保持供应链的韧性并寻找东南亚以外的新增长点,将是泰国汽车制造商接下来的关键课题。信息来源 | https://www.fti.or.th/News/details?id=1283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0 评论
印度尼西亚

印尼政府公布外包新规,明确适用业务范围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作者: aogo 0 分 read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4月30日公布了2026年第7号劳动部长条例(外部链接,在新窗口打开)。该条例明确了允许外包的业务领域,同时规定了合同内容、劳动者保护及违规处罚等相关要求。

允许外包的业务限定于六个领域:(一)清洁服务;(二)餐饮服务;(三)安保服务;(四)驾驶员及员工运输服务;(五)业务运营支持服务;(六)矿业、石油、天然气和电力行业的辅助业务。

使用外包的发包公司必须与外包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至少应包含业务内容、合同期限、业务实施地点、劳动者人数、劳动者保护与权利、发包公司与外包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劳动者保护与权利至少应包括工资、加班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年度带薪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宗教节日津贴(THR)、劳动关系终止时的权利。

该条例设有过渡措施:条例施行时已存在的外包合同,有效期至合同期满。但外包公司和发包公司的外包业务种类和领域,须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后新签订的合同,须按照本条例内容执行。

在印度尼西亚,《就业创造法》(2020年第11号法律,通称综合法)曾放宽了对外包业务范围的限制。此后,该法于2021年11月被宪法法院判决附条件违宪,经政府法令替代后,载明《就业创造法》内容的2023年第6号法律正式制定。2024年10月,宪法法院进一步判决,劳动部长须明确可外包业务的种类和领域。此次条例的公布,标志着外包业务范围及相关操作规则得以明确。

信息来源 | 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0 评论
法国

法国强化稀土战略,海上风电招标引入采购来源比例限制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法国政府于5月5日公布稀土-永磁体供应链强化国家韧性计划。该计划是2025年9月发布的重要矿物稳定供应综合战略的组成部分,在降低环境负荷、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创造就业的同时,致力于重构法国及欧洲的稀土-永磁体生产体系。

计划的核心支柱包括三方面:强化永磁体全价值链的国内生产能力、确保稀土等矿石原料的稳定供应、通过刺激需求来稳固法国-欧洲供应链。此外,法国还将推进稀土和永磁体回收产业的国内布局,建立循环型产业体系。

政府设定了明确目标:到2030年,建立能够满足全球重稀土需求约10%(相当于欧洲需求的100%)、轻稀土需求25%的稀土氧化物生产体系。同时,计划供应相当于欧洲产业需求约10%的稀土合金,并探索以100%回收原料生产海上风电用钕铁硼磁体(NdFeB磁体)。

政策工具层面,针对稀土开采项目,政府将放宽战略项目担保(GPS,Garantie des Projets Stratégiques)的适用条件。GPS是政府为对法国经济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机制,此次放宽将增强国内企业的采购能力。同时,政府将与从事重要矿物贸易的商社建立合作,完善重要矿物供应保障的制度框架。

税收激励层面,支持绿色产业投资的税收抵免制度(C3IV,Crédit d’impôt pour les investissements dans l’industrie verte)适用期限将延长至2028年底,同时简化稀土相关项目的审批程序,使其也可应用于汽车领域。国家投资计划”法国2030″将延长重要矿物领域的公开征集,计划到2027年新增支持约10个项目。

资金支持层面,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基金Infravia首次对澳大利亚矿业开发运营企业Core Lithium和法国稀土精炼企业Carester进行投资。为推进海上风电领域永磁体采购来源多元化,今后招标将引入新规:单一支配国采购比例须低于50%,同时要求项目提案使用至少25%的欧洲产永磁体。

制度建设层面,在欧洲产业加速法案(Industrial Accelerator Act)和旨在强化资源采购的REsourceEU计划中,政府要求在认定电动马达为”欧洲制造”时,将永磁体这一核心部件的原产地纳入考量。汽车领域,为促进不使用稀土(尤其是重稀土)零部件的研发,法国公共投资银行(Bpifrance)将在下一轮研发支持项目公开征集时设立专项支持窗口。

此外,政府对大型汽车企业提出新要求:申请”法国2030″投资计划汽车相关支持措施,须提交永磁体及稀土采购来源多元化计划。法国将同步推进供应链韧性建设与产业主权确立。

信息来源 | 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0 评论
综合通讯

电视包装盒引发的“天价官司”:英国歌手杜阿·利帕状告三星,索赔1500万美元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作者: aogo 0 分 read

近日,全球流行乐坛天后杜阿·利帕(Dua Lipa)与科技巨头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陷入了一场跨国法律纠纷。因不满个人肖像被印在电视机包装盒上“免费代言”,这位30岁的英国歌手正式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星赔偿至少1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05亿元)。

包装盒上的“虚假代言”

据加州中区联邦法院公开的诉状显示,矛盾的核心源于全美境内销售的三星电视机包装。利帕方面指出,三星在未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她的形象大规模印制在纸箱外包装上。

利帕的律师团队认为,这种行为极具误导性:“它给消费者造成了一种错觉,仿佛杜阿·利帕是该品牌的官方赞助人或代言人。三星正试图利用利帕的全球影响力,通过这种‘默示关联’在量产电视市场上牟取商业利益。”

维权升级:多次警告遭无视

诉状披露了一个细节:在正式对簿公堂之前,利帕的法律团队曾多次向三星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并撤回相关包装,但三星方面均予以拒绝或置评。

基于此,利帕方面祭出了“法律重拳”,指控三星存在三项违规:

  1. 侵犯著作权: 擅自使用相关摄影作品。
  2. 侵犯商标权: 非法关联明星个人品牌。
  3. 侵犯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 擅自将明星形象用于商业变现。

价值1500万美元的“肖像权”

作为当今乐坛最有商业价值的艺人之一,杜阿·利帕对个人形象的授权管控极其严苛。诉状强调,利帕的姓名和肖像属于高价值商业资产,三星的“白嫖”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商业版图的完整性。

各方回应

针对这一重磅诉讼,三星电子发言人在5月11日接受采访时表现冷淡,仅表示:“鉴于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目前无法发表评论。”

【观察】在版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即便是像三星这样的国际巨头,在营销细节上也可能“踩雷”。目前,法律界的关注焦点在于:印在包装盒上的图像是否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代言暗示”。如果利帕胜诉,这不仅将是一笔巨额赔偿,更可能迫使三星在全球范围内更换数百万个电视包装盒,其潜在损失不可估量。信息来源 | 网络综合
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发布: 2026年 5月 15日 0 评论
中国(港澳台)泰国

中国1~2月对泰出口额同比增长35.3%,汽车与电子件领涨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1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根据贸易统计数据库Global Trade Atlas汇总了中国1~2月的对泰出口额。数据显示,出口额为188亿8,811万美元,同比增长35.3%。同期中国出口总额增长21.6%,对东盟(ASEAN)出口额增长29.1%,对泰出口的增长率大幅超过了上述水平。

观察GTA显示的2025年全年中国对泰出口额,同比增加20.5%,达到1,036亿5,221万美元。从HS编码前两位的主要出口品目来看:

  1. 第85类“电气设备及其零件”:308亿6,434万美元(增长51.7%);
  2. 第84类“核反应堆、锅炉及机械器具及其零件”:169亿712万美元(增长26.4%);
  3. 第39类“塑料及其制品”:50亿9,564万美元(增长8.4%);
  4. 第87类“车辆及其零件、附件(铁道及电车除外)”:50亿3,286万美元(增长23.3%);
  5. 第73类“钢铁制品”:40亿6,838万美元(增长16.6%)。

在增长尤为显著的第85类中,从HS编码前四位的细分品目来看,“电话机及其他设备(HS 8517)”出口额最大,为112亿5,968万美元,是前一年的2.1倍。该品目对第85类整体增长率的贡献度最高,达到29.6。从前六位编码看,“电话及其他发送/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装置零件(HS 851779)”金额最大,达79亿3,195万美元(增至3.3倍);其次是“智能手机(HS 851713)”,为23亿6,471万美元(增长14.6%)。

在包含汽车的第87类中,“乘用汽车及其他车辆(HS 8703)”的出口额在2024年同比下降41.1%后,2025年转为大幅增长39.1%,达21亿4,668万美元。其中,包含纯电动汽车(BEV)在内的“其他车辆(仅搭载电动机驱动者,HS 870380)”增长33.2%,达19亿1,730万美元。

中国对泰出口的爆发式增长,反映出东南亚产业链正在经历一场深刻重组。对在泰日企而言,中国产品既是强劲的竞争对手,也是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如何利用中国国内的市场基础来撬动东南亚的第三方市场协作,正成为这些老牌日企在全球化竞争4.0时代的新课题。信息来源 | GTA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发布: 2026年 5月 1日 0 评论
东盟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增强版(ASPEC+)正式上线:区域协同审查迈入新纪元

by aogo 发布: 2026年 5月 1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据东盟知识产权ASEAN IP Portal最新官方公告,东盟九国知识产权局联合打造的东盟专利审查合作增强版(ASPEC+)项目已于2026年4月6日正式上线。该项目在原有ASPEC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度升级,旨在为专利申请人提供更具可预期性、高度协调且高效的区域专利保护路径。

从ASPEC到ASPEC+:机制的全面升级 自2009年启动以来,**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作为东盟九个参与国(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之间的首个区域专利工作共享项目,极大减少了各局检索和审查工作的重复,并在2025年8月正式将PCT-ASPEC(专利合作条约-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转为永久性常态化机制。

而此次重磅推出的ASPEC+,则标志着东盟专利合作从基础的“信息参考”正式迈入“深度协同与结果趋同”的新阶段。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ASPEC+的核心优势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确定的审查时限承诺(Committed Timelines): 申请人可根据在东盟市场的优先事项选择目标知识产权局。在新机制下,申请人将在10至14个月内收到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为企业在东盟的专利申请状态提供了早期的确定性保障。

高度协调的专利报告(Closely Harmonised Patent Reports): 通过参与国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专业知识交流,ASPEC+ 实现了更优质的检索和审查结果。申请人有望在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收到相同或相似的审查结果。

大幅优化审批成本与资源(Optimise Prosecution Effort): 由于不同国家的审查结果趋同,企业可以针对相同或相似的审查意见准备“同步答辩”。这将极大优化专利审查阶段所耗费的精力、时间与财务资源。

延续零费用与语言便利: ASPEC+ 保持了与原ASPEC相同的可及性特征:在所有参与国的操作语言均统一为英语,且提出该加速请求无需缴纳额外费用(各局法定的标准检索与审查费用仍需正常缴纳)。

东盟目前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宁波“地瓜经济”延伸和制造企业出海的核心阵地。面对ASPEC+带来的制度红利,宁波的优势产业(如汽车零部件、智能家电、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应及时调整东南亚知识产权布局策略:

  1. 打造“一国突破、多国落地”的高效布局网络 宁波的外贸与制造企业在进入东盟市场时,应摒弃过去“十国十策、各自为战”的低效模式。建议优先选择审查效能较高、语言环境友好的国家(如新加坡)作为“第一知识产权局”。在获得至少一项权利要求被认可的积极报告后,迅速通过ASPEC+机制向印尼、泰国、越南等核心制造和消费市场提出加速请求,利用10至14个月的明确时限,迅速建立区域技术护城河。
  2. 统筹“答辩口径”,实现降本增效 以往,宁波企业在东盟多国申请专利时,常常需要应对不同国家审查员提出的截然不同的修改要求,导致多语言翻译和当地律师费用高昂。ASPEC+ 的“审查结果趋同”特性,使得企业法务和代理机构可以集中精力打磨一套高质量的英文答辩逻辑和修改方案,实现多国同步响应,从而大幅削减海外知识产权维护的隐性成本。
  3. 善用 PCT-ASPEC 机制加速前沿技术转换,企业可直接凭借有利的PCT报告在东盟国家进入国家阶段时触发加速,使前沿技术以最快速度在东盟供应链节点上获得法律保护。

信息来源 | https://www.aseanip.org/services/asean-patent-examination-co-operation-(aspec)/what-is-aspec编辑:甬江知道团队      微信: yongjiangzhidao

发布: 2026年 5月 1日 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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