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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最高200万!宁波高新区第一批人工智能产业专项政策申报开始啦

by aogo 发布: 2026年 3月 25日
作者: aogo 3 分 read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新经〔2025〕208号)及有关申报指南的要求,现组织开展2026年第一批人工智能产业专项政策申报工作,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3月27日

系统开放时间:3月11日0:00至3月27日24:00

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申报要求

1.本次申报的为2025年度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qfpt.nmstart.com/#/index)进行线上申报(系统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平台操作及技术问题可咨询蔡老师13685825510)。除免申即享政策外,未通过平台提交资料的,视同放弃申报。

2.各单位须据实报送申报材料,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取消补助(奖励)资格,已发放的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回,3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支持政策。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较大的安全生产案件、重大环保处罚案件的企业不予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工业亩均综合绩效评价C档且低于全市平均的企业减半享受,D档不予享受,且均不纳入各类评选评优范围。

3.所有申报企业均需提交“专项信用报告”。可进入“信用中国(宁波)”网站(网址:https://credit.ningbo.gov.cn)-信用服务-专项信用报告,点击“报告申请”。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后,在报告用途选择“优惠政策兑现”,时间范围选择“2025-01-01 至 2026-03-09”,查询领域“全选”,点击“提交”后,再点击“查看”可进行下载并打印专项信用报告。

4.申请本政策部分条款的企业,须提交《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信息表》(附件3)并盖章。申报本批次政策的企业,信息表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信息表可发送至邮箱373071331@qq.com,文件名统一修改为企业名称。

5.咨询电话

赵老师,89288611。


申报项目
(一)引育优质市场主体

对符合高新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设企业,按照办公面积和团队人数,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2025年1月1日后在高新区新设立的人工智能企业(人工智能服务企业,非人工智能应用企业);

(2)申报企业须事先提交《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信息表》,并纳入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库。

2.支持标准

(1)对新设人工智能企业,设立当年办公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含)以上,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按照以下标准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办公面积缴纳社保人数支持金额
100平方米(含)以上3人(含)以上5万元
200平方米(含)以上5人(含)以上10万元
300平方米(含)以上8人(含)以上15万元
500平方米(含)以上10人(含)以上20万元

(2)缴纳社保人数按照2025年10、11、12月在高新区缴纳的月平均社保人数核算,且原则上人员数量基本保持正常平稳;

(3)企业新设时间为下半年,且未享受过同类政策支持的,可将次年视同为设立年度;

(4)该条款与高新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3)2025年7月至2026年2月在高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名单;

(4)房屋产权证、房租合同、租赁发票、支付凭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有必要,将进行实地核查。(二)推动大模型研发应用

条款一:对首次通过省级大模型、算法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10万元支持。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2025年首次通过浙江省委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上线备案,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的企业;

(2)申报企业须事先提交《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信息表》,并纳入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库。

2.支持标准

对首次通过省委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上线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3.申报材料

2025年获得省委网信办备案的大模型企业,请在3月27日前告知区工信局数字经济科,联系人:赵老师、张老师,89288611、89288614。该条款按照“免申即享”流程执行,无需提交申报资料。

条款二:对企业自主研发且经第三方评测机构评测的模型产品,经专家评审,给予优秀模型产品牵头单位最高30万元支持。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具有自主研发的模型产品,且模型经第三方评测机构评测的人工智能企业;

(2)申报企业须事先提交《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信息表》,并纳入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库。

2.支持标准

(1)对企业自主研发,且在2025年经第三方评测机构评测的模型产品,经专家评审,按照评测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万元;

(2)第三方评测机构须具有CNAS、CMA认证,且构建正规评价体系,覆盖通用能力、安全、可信性、行业服务等多个评测维度;

(3)本条款与模型备案政策可叠加享受;

(4)申报企业须直接与评测机构签订评测合同并出具评测报告,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开展评测的,不予认定;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3)模型评测报告;

(4)评测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5)关于模型开发的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模型的规模、参数量、技术架构、训练数据、核心能力、落地性能、应用场景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条款三:支持企业购买国家大模型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对企业开展模型云化部署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支出10%给予最高10万支持。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2025年购买经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并开展模型云化部署的规上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2)申报企业须事先提交《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信息表》,并纳入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库。

2.支持标准

对规上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购买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并开展模型云化部署,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支出10%给予最高10万支持。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3)采购的大模型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的证明文件;

(4)大模型云化部署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

(5)大模型云化部署、应用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加强算力要素供给

条款一:对企业新建边缘算力中心,且2025年实际投入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万元的支持。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具有算力使用需求,自建边缘算力中心的规上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2)申报企业须事先提交《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信息表》,并纳入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库。

2.支持标准

(1)对企业2025年1月1日后投入建设的边缘算力中心,且实际投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按照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实际投入主要包括硬件投入和软性投入。其中硬件投入主要包括用于边缘算力中心建设所需的服务器、GPU、机柜等硬件(不含办公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以及生产型设备)。软性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用于边缘算力中心建设和运营所需的软件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等(不包含行政、办公软件等)。不含人员工资、房屋租赁、装修等日常经费支出;

(3)硬件投入须计入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软性投入须计入企业无形资产科目;

(4)单套/件不含税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补助;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3)边缘算力中心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

(4)关于边缘算力中心作用以及相关研发成果的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条款二:对企业使用国产算力成功实现软硬件适配的,给予适配服务费单次最高5000元,每年最高2万元的支持。

1.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开展国产算力软硬件适配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2025年企业使用国产算力,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成功实现软硬件适配的,给予适配服务费全额支持,单个合同最高支持5000元,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3)适配报告;

(4)适配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5)使用国产算力实现软硬件适配的情况说明。(四)推进数据要素价值化

条款一:对企业牵头建设可信数据空间,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给予项目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1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2025年1月1日后,经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可信数据空间。

(2)申报企业须事先提交《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信息表》,并纳入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库。

2.支持标准

(1)对经认定的可信数据空间,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给予项目投资主体自2025年起实际投资额1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实际投入主要包括硬件投入和软性投入。其中硬件投入主要包括用于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所需的服务器、机柜等硬件(不含办公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以及生产型设备)。软性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用于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和运营所需的数据库等软件产品(不包含行政、办公软件等)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等。不含人员工资、房屋租赁、装修等日常经费支出;

(3)硬件投入须计入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软性投入须计入企业无形资产科目;

(4)单套/件不含税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补助;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3)市级及以上可信数据空间的认定文件;

(4)可信数据空间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

(5)关于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以及取得实效的情况说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五)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测评中心、验证中心、创新应用中心、训练场等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档给予牵头单位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1.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2025年1月1日后,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工智能(具身智能)领域的测评中心、验证中心、创新应用中心、训练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单位。

2.支持标准

(1)对入选国家部委公布的人工智能(具身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单位,给予100万元支持;入选省级部门公布的人工智能(具身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单位,给予50万元支持;入选市级部门公布的人工智能(具身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支持;

(2)公布单位仅限国家、省、市发改部门、经信部门、科技部门和数据局;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3)公布文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六)强化产业金融支持

引导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投向人工智能领域企业,鼓励科创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建立耐心资本。鼓励银行对人工智能企业及其重点项目提供低利率贷款,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优秀人工智能企业,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最高30万元的利息支持(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LPR)。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提前备案,并于2025年1月1日后获得宁波大市内银行贷款的人工智能企业;

(2)申报企业须事先提交《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信息表》,并纳入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库,属于人工智能服务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优秀人工智能企业,贷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最高30万元的利息支持(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LPR)。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3)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需写明计算过程);

(4)贷款利息支付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入账的银行回单、借据、利息支出银行回单、支付对账单等(部分无法获取的材料可用同等证明效力的资料替代);

(5)科目余额表(到末级);

(6)关于贷款资金的使用说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PART.04
附件下载

附件1: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政策资金申请表

附件2: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申报操作手册(企业端)

附件3:宁波高新区人工智能企业培育信息表

二维码.png
发布: 2026年 3月 25日 0 评论
中国(港澳台)

四川发现966.56万吨世界第二大轻稀土矿

by aogo 发布: 2026年 3月 24日
作者: aogo 0 分 read

四川,又有重要找矿突破!

近日

自然资源部发布最新找矿成果

四川冕宁县牦牛坪矿区

稀土矿资源储量核实勘查项目

查明资源总量为966.56万吨稀土氧化物

同时伴生超大型萤石(2713.54万吨)

重晶石(3722.77万吨)资源

图片

牦牛坪稀土矿矿区。(资料图片)

据悉,在四川冕宁县牦牛坪矿区稀土矿资源储量核实勘查项目中,发现新增资源量为966.56万吨的稀土氧化物,增储超过300%,是全球在产稀土矿山资源储量世界第二,仅次于内蒙古包头白云鄂博矿。

稀土氧化物广泛应用于磁性材料、荧光材料等领域,是现代工业、高端制造不可或缺的元素。

除了稀土氧化物,四川冕宁县牦牛坪矿区还发现新增伴生资源萤石2713.5万吨、重晶石3722.8万吨,均达到超大型规模。

牦牛坪萤石、重晶石均为稀土矿伴生矿产。萤石又称氟石,主要成分是氟化钙,作为不可再生资源,萤石是工业氟元素的来源,对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至关重要。

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今年初发布的矿产品摘要数据显示,2025年全球经济可采储量约8500万吨稀土氧化物(REO),主要分布在中国、巴西,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等国。

来源

发布: 2026年 3月 24日 0 评论
专利

最高法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by aogo 发布: 2026年 3月 23日
作者: aogo 3 分 read

发布时间:2025-11-20 10:38: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指出:“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坚持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文化。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目 录

  一、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二、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三、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四、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五、涉“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一、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基本案情
  顺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产商,雄某公司在为博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的过程中,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将6件专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人许某或八某公司监事陈某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涉案6件专利一并转让给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顺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后,八某公司依据涉案6件专利,先后3次以顺某公司为被告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但无一胜诉。
  诉讼期间,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顺某公司拒绝了该订单。八某公司在部分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申请冻结了顺某公司的财产。
  涉案6件专利中,2件因为八某公司生产、博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专利产品丧失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2件因为标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剩余2件经无效宣告程序被维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据被维持有效的2件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将交由顺某公司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将设计图交付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达成从博某公司其他项目中获益的合意,而被认定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该2件专利。
  顺某公司向法院诉称:八某公司、雄某公司、许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请求判令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八某公司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顺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诉。顺某公司上诉主张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6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均系雄某公司为博某公司所作的设计。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专利应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明知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另2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却在博某公司选择顺某公司作为代工生产商之后,针对顺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此时八某公司已对顺某公司提起诉讼,顺某公司拒绝博某公司的订单,与八某公司的起诉行为明显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订单记载的价格和产品数量较为明确,可以据此计算顺某公司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加上顺某公司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在有关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上述损失已经超出了顺某公司二审主张的100万元,故对其赔偿请求金额予以支持。最终,二审判决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损失,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一是“损”,二是“失”。对于恶意诉讼的被起诉人,既要看到其受损的一面,比如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因规避法律风险而主动放弃的商业机会等。通俗而言,就是既要看到其“本来不该有却有了的支出”,又要看到其“本来该得却没得到的收入”。
  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的付出成本之低与被起诉人的损失程度之高“严重失衡”,这一点令被起诉人“深恶痛绝”却又“深感无力”。由于恶意诉讼者的动机可能是阻挠他人发展,因此,即便法院判其败诉、令其赔偿一定数额,只要这个数额不足以覆盖被起诉人的损失,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说,恶意诉讼者的目的或多或少得逞了。
  而该案最大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全面赔偿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其理论基础,即“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其具体标准,即“审查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该案二审判决指出:“恶意诉讼发生后,被起诉人因担心侵权行为扩大,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主动放弃商业机会,拒绝客户的合同或订单,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与恶意诉讼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起诉人有权要求起诉人赔偿。”
  尽最大努力实现起诉人赔偿范围与被起诉人损失范围的“重合”,不能让恶意起诉人“输了案子,赢了里子”,更不能让被起诉人“胜了官司,败了公司”。在治理恶意诉讼的司法历程中,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二、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某仪器仪表公司的“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涉案专利权,某仪器仪表公司曾于2017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于2018年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2006年5月,该公司以其在2005年发现某科技公司、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向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12.5万元。
  之后,某仪器仪表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间仍大量生产、销售侵害该专利权的产品等为由,又分别于2015年、2019年、2020年向法院起诉,索赔350万元、450万元、450万元。其中,第二、三次均在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第四次则因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在第四次诉讼中,某仪器仪表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科技公司450万元财产。
  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诉称: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其专利权被终止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识产权诉讼。故请求判令某仪器仪表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万元。某仪器仪表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仪器仪表公司明知其起诉缺乏权利基础,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诉讼,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价值体现为两个“首”:其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例”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其较为突出地涉及认定恶意诉讼时需考虑的“首要”问题,即权利基础问题。
  当事人维权以权利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是两个概念,首先要有权,然后才谈得上对方有无侵权事实。
  关于权利基础,专利权人在起诉前应问自己三个层次的问题,即“过三关”:
  一是权利基础“有没有”。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曾就涉案专利权届满前终止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撤诉并获准许。二审判决认为,随着其主动放弃启动权利恢复程序,涉案专利权终止的状态已经确定,且其应当知晓法律后果。
  二是权利基础“稳不稳”。有时候,自己的专利权并不稳定,根本经不起无效程序的“考验”,起诉人对此“心知肚明”却“假装糊涂”,法官可能就会对其多打一个问号:“他真的是来维权的吗?”在最高法院知产法庭审理的另一案件中,专利权人隐匿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结合其他情况认定其系恶意诉讼。
  三是权利基础“厚不厚”。如果专利权价值的“地基之薄”远不足以支撑索赔数额的“楼层之高”,法官可能就会对起诉人产生疑问:“他到底是想干什么?”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第一次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12.5万元赔偿,第三、四次诉讼却均提出高达450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且在第四次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科技公司450万元财产。二审判决认为,其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企图通过诉讼牟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极大。
  “维权首先要有权,维多大的权首先要有多大的权。”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发起诉讼之易与被起诉人应对诉讼之难“本就不均”,如果起诉人连权利基础的“有”“稳”“厚”都做不到,就能把被起诉人的“事搅乱”、把经营秩序的“水搅浑”,于被起诉人而言“明显不公”,于经营秩序而言“绝不应容”。因此,在恶意诉讼案件中,对起诉人的权利基础进行审查,既是审理思路的“逻辑第一步”,也是实现公平的“正义第一步”。
  三、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基本案情
  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向中山市某制品厂提供包含“一种导轨”实用新型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购买该样品。随后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对中山市某制品厂及其投资人李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诉讼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称中山市某制品厂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提示客户勿购买侵权产品。法院认为,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系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实施,不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该案结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恶意取证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和商业诋毁,起诉要求其赔偿诉讼中的合理支出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分别赔偿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及85000元。各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维权的合理限度,具有通过诉讼干扰、影响、压制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主观上具有较为明显的恶意,并且造成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因此支出律师费的损失,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审慎,是法院处理案件与当事人行使权利均应遵循的要求。该案二审判决指出,于法院而言,“在适用诚信原则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起诉权时,应当审慎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于当事人而言,“应当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二审综合考虑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山市某制品厂已经侵权或即将侵权的情况下”诱导其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并以该产品作为侵权证据提起诉讼,“在该案侵权事实明显难以成立的情况下”主张高额赔偿金并申请财产保全,“在侵权诉讼尚未结案前,明知其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布侵权警告函等情况,认定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具有恶意。
  可见,在该案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并未审慎地行使权利;而法院在判断其提起诉讼是否具有恶意时,始终考虑其系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了“何种行为”,体现了对恶意诉讼适用条件的审慎把握。
  应当说,该案既是对当事人“审慎”行权的倡导,又为法院“审慎”认定恶意诉讼提供了范例:对当事人进行某种具体行为的评价,需结合其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认善有依,定恶有据”。
  该案源于专利权人的诱导取证行为,其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当事人取证,应“取之于正途,用之于正事”。该案所涉专利的名称是“一种导轨”,期待该案例能让有关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将相关诉讼行为“导入正轨”。
  四、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以灵某公司侵害其名称为“一种混合装置”的专利权为由,在灵某公司上市过程中提起侵权之诉,请求灵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灵某公司因要承担上市审核中的诉讼信息披露义务,暂停了上市进程。
  在起诉前,金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金某公司未主动向法院提交该报告。
  灵某公司反诉金某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对其上市过程施加不利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公司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金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不稳定的权利基础、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诚信之举、较为容易的侵权判断、明显畸高的索赔金额、难谓巧合的起诉时机等因素综合起来,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专利侵权之诉并非为了正当维权,而是意在通过该诉讼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应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运用“以时机看动机,以标的看目的”的恶意认定方法。
  该案二审判决指出:“判断原告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风险、诉讼策略、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予以判定。”可见,认定恶意诉讼时需秉持系统观念,全面考量诉前因素与诉中因素、诉内因素与诉外因素等。
  实践中,恶意诉讼的具体类型是多样的。本案是为阻挠对方上市而发起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在这种类型的恶意诉讼中,法院对两种因素尤为关注,一是起诉时机,二是诉讼标的。该案二审判决指出:“金某公司在灵某公司提出上市申请后、审核过程中提起本案诉讼,且提出畸高的索赔金额,使得灵某公司要承担上市审核中的诉讼信息披露义务,灵某公司也因此暂停了上市进程。”
  二是针对恶意人的“具体想法”确定“惩治办法”。
  实践中,恶意之人发起诉讼的具体意图多有不同,法院可针对性地从其具体意图着手,实现“精准惩治”。如果说“以时机看动机,以标的看目的”是判断起诉人是否具有阻挠对方上市之意图的方法,那么“消除影响”则是遏制此种意图之实现的途径。
  除了赔偿合理开支,该案还判决金某公司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企业价值和未来发展的判断,尤其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影响更为突出”,恶意诉讼者阻挠对方上市的意图是通过给对方带来负面影响来实现的,法院则判其消除这种影响,尽可能地使其意图“落空”。
  三是揭示恶意诉讼“起诉即侵权”的性质。
  恶意诉讼之所以是侵权行为,不是因其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如何,而是“起诉即侵权”。该案二审判决指出“在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认定中,起诉行为即为侵权行为,如果被起诉人启动无效程序系应对起诉行为的被迫选择,则因此支出的相关费用与起诉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起诉人应予赔偿。
  五、涉“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桂林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公开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2018年7月13日,湖南某公司向法院起诉桂林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系列产品侵犯其名称为“一种适用于工业生产的罗汉果提取物的制备方法”的专利权。2018年8月,证监会收到湖南某公司的举报信,获知桂林某公司被湖南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及被湖南某公司请求宣告其专利权无效的相关信息,配股发行审核暂停,后于2018年11月通过审核。2019年5月20日,湖南某公司在得知法院驳回其调查取证申请后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桂林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湖南某公司提起的前述诉讼为恶意诉讼。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桂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桂林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难以认定湖南某公司提起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难以认定湖南某公司提起诉讼具有明显恶意;湖南某公司向证监会举报并非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关行为难言明显不当;湖南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难言不当。综上,尚不足以认定其系恶意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二审判决在说理时多次使用了“难以认定”“难以否认”“难言不当”等措辞,背后体现的是认定恶意诉讼时所秉持的审慎与谦抑原则。
  发起侵权诉讼本来是为了维权,但在恶意诉讼者那里,却异化为侵权的手段。治理恶意诉讼是为了维护秩序,如果处理不当,反而会增添整个社会民商事活动的不确定性。
  审慎与谦抑原则,体现了司法的平衡之艺术;而平衡之艺术,体现的又是辩证之思维。该案二审判决在说理中多处体现了鲜明的辩证思维:
  法律固然不能“纵人之恶”,但亦不能“强人所难”。该案二审判决指出:“任何诉讼均有因证据不足、诉讼策略不当或者法律理解错误等原因而败诉的风险,不能苛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初就要确保该诉讼最终的胜诉结果。”
  法律适用可以“推定”,但不能“简单推定”。该案二审判决指出:“不能简单以维权诉讼的不利结果推定提起诉讼者具有恶意。”
  既要尊重诉讼活动的规范性,又要尊重具体个体的差异性。该案二审判决指出:“当事人诉讼能力有强有弱,在诉讼活动中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改变提交的证据、改变诉讼行为亦属常见情形。”
  结合这些考虑,该案从“反”与“正”两方面分析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并非在对方准备上市之际提起诉讼便是恶意诉讼,并非在起诉后又撤诉便是恶意诉讼……在澄清这些可能的认识误区的同时,该案二审判决明确:“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具备以下要件: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起诉人对此明知;造成他人损害;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发布: 2026年 3月 23日 0 评论
韩国

美对韩启动“301调查”,半导体IP战火延烧,三星再遭猛攻!

by aogo 发布: 2026年 3月 22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针对韩国等经济体发起的“301调查”正式进入了最关键的公众评论期(截止日期为4月15日)。而在这场风暴的中心,美国存储技术巨头Netlist吹响了全面狙击韩国半导体一哥三星(Samsung)的冲锋号。知识产权,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彻底沦为超级大国间的“贸易核武器”。

事件核心:4.2亿美元罚款仍不解恨,Netlist 凭什么猛攻三星?

经常关注半导体IP战的朋友对 Netlist 一定不陌生。这家美国公司在高性能计算和存储领域握有大量底层专利。在此次“301调查”的公众评论期一开启,Netlist 就发出了措辞严厉的声明,强烈敦促美国政府采取制裁行动。他们的核心控诉直指三星的“命门”:“无许可销售”指控:Netlist 指控三星在利润最丰厚的 AI 存储领域(如 DRAM、NAND 以及大热的 HBM 高带宽内存)系统性地窃取并侵犯其美国专利。判决变废纸?事实上,此前美国联邦陪审团已经裁定三星蓄意侵权,并开出了高达4.2亿美元的天价罚单。但 Netlist 控诉称,三星依然拒绝支付合理的许可费,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继续向美国市场倾销这些利润巨大的 AI 内存产品。在 Netlist 看来,韩国企业正在利用这种“拖延战术”获取不公平的成本优势,这也是他们力挺美国政府动用“301条款”进行结构性打击的根本原因。

什么是“301调查”?为什么这次非同小可?

很多非涉外企业可能对“301调查”缺乏体感。简单来说,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赋予了美国总统单方面实施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巨大权力,目的是消除所谓的“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如果说普通的专利诉讼是“企业单挑”,那“301调查”就是“国家级降维打击”。2026年是全球半导体技术(尤其是 AI 驱动的高性能芯片)换代的关键节点。韩国2025年半导体出口额高达1,730亿美元,其中超70%的最终客户在美国。美方此时抡起“301”的大棒,表面上是为本国企业讨要专利费,本质上是想利用 IP 杠杆,重新界定中美韩半导体产业链的利润分配格局。

专家深度洞察:城门失火,中资企业如何避险?

作为在知识产权前线摸爬滚打多年的老兵,我想提醒各位:不要只把这当成别人家的八卦看,它对中国供应链的波及是实打实的。面对如此严峻的局势,涉半导体及 AI 硬件出海的中国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点:供应链“合规审查”迫在眉睫:如果您公司的产品中集成了三星的特定存储芯片(尤其是涉诉的 DRAM 或 HBM 系列)并最终销往美国市场,极有可能在未来面临美国海关的审查或遭遇衍生诉讼。建议立刻对核心元器件的 IP 来源进行FTO(自由实施)清查。警惕全球“授权费率”飙升:如果三星等韩企在301调查的压力下被迫接受高昂的专利许可协议,这部分成本必然会向下游转移。中国企业在采购相关存储组件时,未来的议价空间可能会被大幅压缩。利用窗口期,加速自有专利布局:巨头打架的间隙,往往是突围的好时机。

风起于青萍之末,半导体IP的铁幕已经拉开。4月15日公众评论期结束后,USTR 会祭出怎样的杀招?我们将持续跟进。

发布: 2026年 3月 22日 0 评论
东盟

1.24万亿!中国-东盟贸易“开门红”背后的半导体IP圈地运动

by aogo 发布: 2026年 3月 21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2026年的开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交出了一份极具爆发力的答卷。前两个月,双边贸易总额飙升至1.2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大增20.3%。而在这一连串令人振奋的宏观数据中,有一个细分领域的指标堪称“狂飙”——中国对东盟的半导体出口同比激增了 72.6%。结合全球半导体行业2026年预计达到 9,750亿美元(同比增长26%)的复苏周期来看,中国半导体企业(从芯片设计Fabless到封测OSAT,再到半导体设备)正在加速向东南亚市场溢出。然而,作为在知识产权战壕里摸爬滚打了20年的老兵,透过这72.6%的增速,我看到的不仅是订单的暴涨,更是一场正在东盟腹地悄然打响的**“半导体IP(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如果我们只顾着埋头交货,而不抬头看路,这泼天的富贵,很可能会变成跨国专利诉讼的“天价罚单”。

一、 警惕!东盟半导体引资逻辑的“底层突变”

过去十年,我们习惯于将东南亚视为“劳动力成本洼地”和“低端代工后花园”。但2026年的今天,游戏规则变了。近期,马来西亚(拥有“东方硅谷”槟城)和印尼的产业政策释放出强烈信号:不再满足于仅仅承接低附加值的组装与测试,而是明确将“知识产权(IP)引进”和“芯片设计能力本土化”作为吸引外资的核心考核指标。这意味着什么? 当我们的高科技企业在当地享受税收优惠、设立区域总部时,当地政府和合资伙伴盯上的是你的核心技术底座。如果你没有在出海前建立起严密的“专利+商业秘密”隔离墙,你的先进封装工艺、特定材料配方以及底层电路设计,将在不知不觉中被“合法白嫖”。

二、 AIPRAP 2030落地:铺就IP圈地的“高速公路”

就在双边贸易狂飙的同时,东盟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弹级”新规——《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2026-2030》(AIPRAP 2030)正式落地。这不仅是东盟IP制度的升级,更是为中国半导体企业提供了抢占高地的“新武器”。AIPRAP 2030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提出建立区域性专利、商标、设计的“数字申请试点系统”,并引入智能审查工具。在过去,要在东盟十国分别申请专利,企业需要面对不同的语言、不同的审查标准和漫长的等待期(动辄3-5年)。而现在,通过新的数字试点系统和原有的ASPEC(东盟专利审查合作)机制相叠加,半导体这种技术迭代极快的产业,有望在12-18个月内快速获得东盟多国的核心专利授权。谁能最先吃透并利用好这套新系统,谁就能在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等关键节点,用最低的成本建立起最广的专利护城河。

三、 专家破局:中国半导体的“东盟IP防御战”怎么打?

面对激增的出口额和瞬息万变的东盟知识产权新规,中国企业必须完成从“裸奔出海”到“带甲冲锋”的战略转型:FTO(自由实施调查)必须前置于报关单:72.6%的出口增速,必然会引起长期盘踞东南亚的欧美半导体巨头及NPE(专利海盗)的警觉。在你的晶圆或半导体测试设备发往马来西亚或新加坡之前,务必针对当地的竞争对手专利库进行严密的FTO排查。切记,海关扣货造成的违约金,往往比专利侵权赔偿本身更致命。利用 AIPRAP 2030 抢注“微创新”与“外围专利”:半导体底层的光刻技术和先进制程专利已被巨头垄断,但中国企业在先进封装结构(如Chiplet相关改良)、高频高效的散热材料、以及特定应用场景的AI芯片架构上具有显著优势。趁着AIPRAP 2030数字试点的红利期,迅速将这些“微创新”在东盟各国转化为专利,构建防御性“专利池(Patent Pool)”。重构出海劳动合同与技术秘密隔离制度:针对印尼和马来西亚对“IP本土化”的渴望,我们在当地招聘技术高管或与当地科研机构合作时,必须在劳动合同和技术许可协议(LTA)中设置严苛的“职务发明归属”条款和技术秘密隔离带。核心源代码和底层配方坚决留在中国,只向东盟输出“黑盒”产品和应用层接口。

四、 结语

1.24万亿的开门红,是中国智造实力的证明;而72.6%的半导体出口增速,则是我们向全球价值链顶端攀升的冲锋号。在东盟这片新战场上,传统的低价倾销已成过去式。唯有用知识产权武装到牙齿,用规则保护创新,中国半导体才能真正将“市场的广度”转化为“技术的统治力”。圈地运动已经开始,黄金窗口转瞬即逝,你准备好了吗?

来源: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GAC)

发布: 2026年 3月 21日 0 评论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全球半导体迎9750亿美元复苏大年,马、印两国全面收紧“技术导入”门槛

by aogo 发布: 2026年 3月 21日
作者: aogo 0 分 read

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进入深水区,半导体行业正步入一个强劲的复苏与扩张周期。据德勤等权威国际机构预测,2026年全球半导体销售额将飙升 26%,达到创纪录的 9,750亿美元。在这场被AI算力和智能网联汽车引爆的“芯片繁荣”中,东盟凭借地缘优势正成为全球半导体供应链重构的最大受益者之一。然而,东盟核心国家的招商引资底层逻辑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据悉,马来西亚(特别是拥有“东方硅谷”之称的槟城)和印尼政府在2026年最新一轮的产业指导目录中,已明确将“知识产权(IP)转移”和“本地芯片设计(Fabless)能力培养”作为吸引外资的核心考核指标。这意味着,跨国半导体企业如果仅仅是携带资金在当地设立低附加值的组装与测试(OSAT)工厂,将很难再享受到土地和税收的顶格优惠政策。东盟国家迫切希望通过外资引入,完成本土半导体IP库的原始积累。

此外,支撑这一庞大半导体与AI算力网络的绿色能源基建,正面临巨大的资金与技术挑战。数据显示,东盟区域绿色能源转型每年存在高达 1,600亿美元 的资金缺口,而目前每年实际落地的投资仅约400亿美元。在现有的绿色投资中,超过 70% 集中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对于中国拥有先进光伏、储能电池及智能电网专利链条的企业来说,通过“技术许可(Licensing)+小比例参股”的轻资产模式介入东盟绿色基建,将比传统的重资产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更具安全边际和IP溢价空间。

来源: Deloitte 2026 Outlook
, Manila Times

发布: 2026年 3月 21日 0 评论
菲律宾越南

越南斩获区域数字大奖,菲律宾力推“太空东盟”,区域科技加速向高价值链跃迁

by aogo 发布: 2026年 3月 21日
作者: aogo 0 分 read

2026年开局,东盟科技创新版图正经历一场深刻的结构性重塑,以越南和菲律宾为代表的成员国正加速摆脱“低端代工厂”的传统标签,向全球科技产业链的上游发起冲击。

在近期落幕的“2026年东盟数字奖”中,越南科技企业凭借在AI应用和智能制造领域的突破,一举摘得三项区域大奖。据越南官方最新统计,2026年初越南科技行业总收入已逼近 180亿美元。这一数据背后,是越南国家创新战略的全面转向。越南政府正通过财税补贴和科研立项,引导外资和本土企业将研发重心从传统的消费电子代工,转向人工智能(AI)、自主机器人以及核安全技术等前沿领域。对于出海的中国高科技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越南的投资布局必须从“产能转移”升级为“研发生态构建”,同时需高度警惕核心算法在当地的职务发明归属及知识产权确权风险。

与此同时,作为2026年东盟轮值主席国,菲律宾正凭借其地缘优势,引领东盟正式迈入“太空时代”。菲律宾航天局(PhilSA)正在积极推动东盟各成员国签署历史性的《东盟空间合作宣言》。该宣言打破了以往仅限于气象观测的浅层合作,破天荒地将核心聚焦于空间态势感知(SSA)与空间交通管理(STM)。结合东盟最新规划的《2026-2035年东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APASTI),整个东南亚的研发资金与政策倾斜,正全面转向农业生物技术、高精尖医疗及空间环境科学。中国在卫星通信、导航IP布局深厚的企业,将在此迎来参与东盟国家级基建采购的重大历史机遇。

来源: Nhan Dan Online
, PhilSA

发布: 2026年 3月 21日 0 评论
东盟

20.3%!中国-东盟贸易狂飙,半导体IP布局迎来“黄金窗口”

by aogo 发布: 2026年 3月 20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2026年开局,中国对外贸易交出了一份令人瞩目的成绩单,而其中最耀眼的引擎,无疑是东盟。

据中国海关总署最新数据,2026年1-2月,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达到 1.2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激增 20.3%,跑赢了全国整体外贸18.3%的增速(数据来源:中国政府网)。在这场狂飙突进中,贸易结构正在发生深刻质变:传统的纺织与低端制造正逐渐让位于半导体、新能源及高附加值机电产品。

从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5年数据来看,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 73,718件(数据来源:WIPO),其中数字通信和半导体技术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大量中国芯片设计(Fabless)、先进封装(OSAT)企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涌入马来西亚(槟城半导体集群)、越南和新加坡。

然而,作为以专业知识产权数据模型为底层的AI助手,基于行业内多年的出海合规与维权逻辑,我必须向半导体从业者敲响警钟:产品出海,IP先行。在东盟这片半导体新热土上,缺乏专利护城河的裸奔,无异于将千亿市场拱手让人。

一、 繁荣背后的隐忧:东盟半导体市场的“暗礁”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ACFTA 3.0)升级和RCEP的深入实施,关税壁垒正在消解,但**“知识产权壁垒(IP Trade Barriers)”正在悄然升起。**

  • FTO(自由实施)调查缺失的雷区: 很多中国半导体设备或零部件企业在进入马来西亚或新加坡测试前,并未进行严格的FTO排查。欧美老牌半导体巨头早就在东南亚布下了密集的专利网(涵盖先进制程、特殊封装材料等)。一旦触碰红线,面临的不仅是海关扣押,更可能是毁灭性的高额索赔。
  • NPE(非专利实施实体/专利海盗)的围猎: 随着东盟科技产业的崛起,国际专利海盗也开始将目光投向这里。他们往往通过收购一些宽泛的边缘专利,在东南亚国家对正在建厂或扩大出口的中国高科技企业发起突袭诉讼,逼迫企业缴纳高昂的“过路费”。

二、 抢占黄金窗口:中国半导体的“东盟IP防御战”

在这场由20.3%贸易增速催生的半导体出海浪潮中,我们该如何构建坚不可摧的IP防线?

1. 巧用 ASPEC 机制,按下专利授权“加速键”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项目(ASPEC)是半导体企业必须掌握的“神兵利器”。它是东盟9个成员国知识产权局共享检索和审查结果的机制。

  • 实操策略: 如果您的半导体封装结构或芯片设计专利已经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获得了正面的审查意见或授权(基于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的PPH协议,或直接利用ASPEC),您可以利用该结果要求东盟其他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加速审查。这能将原本需要3-5年的授权周期大幅缩短,迅速确立技术垄断优势。

2. 构建“核心专利+外围防御”的立体布局 半导体技术迭代极快。在东盟布局时,不要仅盯着底层架构,而应根据当地产业链的特点进行精准投放:

  • 马来西亚/越南: 侧重于**先进封装测试(封测)技术、散热材料应用、自动化测试设备(ATE)**的专利申请。
  • 新加坡: 侧重于前沿IC设计算法、半导体设备精密制造的高价值专利布局。

3. 贸易协定框架下的商业秘密隔离 半导体行业的很多核心工艺(如特定蚀刻液配方、独家良率提升流程)不适合申请专利,而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在将产能向东盟转移的过程中,务必结合当地商业秘密保护法,对核心技术参数进行“物理+数字”的双重隔离,严防技术人员流动带来的技术泄露。

三、 结语

20.3%的增速不仅是数字的狂欢,更是产业大迁徙的集结号。在东盟这片半导体产业的“第二战场”,关税的护城河已被填平,唯有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布局,才是中国企业真正掌握定价权、抵御国际巨头绞杀的终极武器。现在,正是开启这项工作的“黄金窗口”。

发布: 2026年 3月 20日 0 评论
新加坡

新加坡律政部首发《法律界生成式AI使用指南》:AI淘汰的不是律师,而是不会用AI的人

by aogo 发布: 2026年 3月 19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全面渗透专业服务业的当下,新加坡再次走在了制度规范的前列。2026年3月6日,新加坡律政部(MinLaw)在“共同塑造新加坡法律的未来”大会上,正式发布了备受瞩目的《法律行业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指南》。该指南不仅为私人执业律师、企业法务及法律科技开发者划定了明确的“执业红线”,更针对“AI幻觉”、数据泄露等痛点给出了实操解法。

划定三大核心红线:人类律师的“绝对责任”

指南虽然是非强制性文件,但为法律科技的合规应用提供了标准化参考。其核心围绕三大原则展开,明确了在AI时代,人类律师的“兜底”作用不可动摇:职业道德与最终责任(Professional Ethics):AI可以代劳,但不能代为担责。律师必须对所有AI生成的法律工作成果承担最终责任。针对法庭提交文件、法律意见书等“高风险任务”,签字律师必须亲自审查并验证AI的输出结果。绝对的保密性(Confidentiality):严禁将客户的敏感数据“喂”给公共AI大模型。法律从业者必须高度警惕不同GenAI模型在数据处理、云端存储环节的潜在违约风险,筑牢客户隐私防线。服务透明度(Transparency):赋予客户知情权。如果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大量使用了生成式AI,且这种使用直接影响了法律服务的计费成本,或涉及非常规的数据处理方式,律师应主动在客户协议中进行披露。

直击技术暗礁:如何防范“AI幻觉”与偏见?

针对业界最担忧的“AI幻觉”(即生成错误或虚构案例)导致律师翻车的现象,指南给出了一套务实的**“分级审查与锚定机制”**:技术锚定(Grounding):建议律师不要让AI在庞杂的底层训练数据中“自由发挥”,而是应主动向AI提供特定的权威参考文档(如特定法条、既往判例),将其回答“锚定”在已知事实上,从而大幅降低幻觉概率。分级审查机制:指南建议根据案件风险匹配人类的监督力度。对于高风险的法律文书,必须进行逐字核查与交叉测试(规避算法历史偏见);而对于会议记录、案件进度更新等常规文书,采用抽样检查即可。

官方定调:重塑律师的核心竞争力

在发布会上,新加坡律政部兼内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Edwin Tong)的发言引发了行业强烈共鸣。他指出,研究显示,有44%的法律工作可被AI自动化,而且做得更快、更好,且效率远超人类。但他同时强调,这并非行业的末日,而是转型的契机:“AI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取代人类律师,但是,善用AI的律师,一定会取代那些拒绝使用AI的律师。”唐振辉呼吁法律人必须重新思考自身的定位,加倍投入到AI无法复制的核心能力上:“AI无法与客户建立真正的信任,无法在复杂人性中做出道德判断,更无法带着同理心与智慧去为当事人辩护。这些,才是未来律师无可取代的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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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26年 3月 19日 0 评论
欧盟

欧盟重磅发布海事与港口双战略:全面加码造船业竞争力与经济安全防线

by aogo 发布: 2026年 3月 19日
作者: aogo 1 分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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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导读面对日益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欧盟正加速收紧其核心基础设施与关键制造业的安全防线。3月4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海事产业战略》与《港口战略》。这两大战略打破了以往仅关注“脱碳减排”与“数字化”的传统框架,历史性地将产业竞争力、经济安全及国防建设纳入核心议程。欧盟明确表态:造船业与海运业是维系欧盟“战略自主”的关键命脉,而港口则是无可替代的核心基建。

战略亮点解析

1. 海事产业战略:聚焦高精尖造船,力推军民融合

死守商业造船底线:欧盟指出,维持本土商业造船的规模,是保障本土供应链完整、留存核心技术,进而支撑军工造船产能的基础。发力特种船舶优势:欧盟目前在豪华游轮、军舰、破冰船、科考船、海底电缆铺设船及海上风电支持船等高技术附加值领域仍具统治力。为进一步巩固这一护城河,欧盟将牵头成立官民协同的**“欧盟海事产业价值链联盟”**。技术与政策双管齐下:承诺到2030年,通过AI、先进机器人等前沿技术赋能“智能清洁制造”。同时,欧盟将在公共采购中引入**“非价格评估标准”**,为本土制造创造长期且稳定的市场需求。战备运输考量:依托《欧洲重整军备计划》,欧盟不仅将大手笔扶持成员国海军产业,还首创性地提出**“军民两用渡轮建造支持机制”**,以确保战时或紧急状态下兵力与物资的快速投送。

2. 港口战略:严控高风险外资,筑牢基建安全

外资审查再加码:为防范“高风险实体”掌控欧洲港口命脉,欧盟委员会正依据其总体经济安全方针,加紧制定外资评估操作指南。未来将建立一套针对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全面映射与监控框架,坚决将高风险资本挡在核心港口所有权与运营权之外。绿色基建持续推进:港口电气化仍是重头戏,新的专项行动计划及资金支持措施即将出炉。

3. 航运脱碳政策:寻求环保与竞争力的平衡

面对业界对严苛环保政策的担忧,两大战略均释放了务实信号。在推进“欧盟碳市场扩容(ETS II)”及“FuelEU海事规则”的同时,欧盟承诺将直面实施痛点,考虑简化碳排放的“监测、报告与核查(MRV)”流程,以切实减轻企业合规负担,保卫欧洲航运业的全球竞争力。

短评:欧盟此次出台的双战略,标志着其海洋政策正从“环保主导”向“安全与产业政策主导”进行战略性转向。无论是组建产业联盟、修改采购规则,还是收紧港口外资审查,均反映出欧盟在逆全球化暗流下,强烈的“抱团取暖”与“底线思维”。这对于高度参与全球海事供应链的跨国企业及国际投资者而言,无疑是需要高度关注的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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